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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暴力强拆与非法截访伤人的控告
原告:马庆生、男、汉族,1960年11月1日出生,住东城县铜城街道办事处东关村
石爱桂、女、汉、51岁、住址同上(与马庆生是夫妻关系)
傅春华、女、汉、51岁、住东城县东关村。(被截访打伤住院)
被告:1、东城县公安局。法人代表:乌东,职务,局长。地址:东城县北聊滑路。
被告、东城县人民政府。
原告对被告暴力强拆不履行保护原告财物的不作为行为不服,向东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了行政复议,复议办公室于01年9月6日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原告的请求,维持了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故于01年9月日进京上访,被告指派公安人员雇佣黑社会绑架截访(详见照片),并打伤原告傅春华(现在东城县医院救治)
请求事项:1、依法确认被告于01年6月14日暴力强拆不予保护原告名下房屋及房屋内两万元财产的行为违法。(有现场优盘录像)
、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暴力强拆导致原告两万元财产损失责任。
、追究被告责派公安人员雇佣黑社会绑架截访伤人的组织责任。
4、追究被告派公安绑架截访并非法关押原告在派出所的法律责任。
5、追索原告的上访诉讼经费和精神补偿等一切费用。
事实和理由:01年6月14日上午,一伙不明身份的人持工具到原告住所,欲强行毁坏原告的房屋,原告马庆生及儿子见状拨打了110要求公安部门提供保护,被告没有履行相应职责,原告的房屋已经被毁掉且房屋内财产被毁坏或散失。(详见暴力强拆优盘录像)。
01年7月,原告向东阿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复议,要求确认被告的上述不作为行为违法,复议办公室所作出的复议决定认为:"被人工作人员在接到人报警后及时到达现场处警,进行调查了解,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被人认为此次警情并非涉及到“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受到侵害”而是东关村村委会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履行协议内容,无违法情况发生,不属于110职责管辖范围,决定不予受理",而事实并非如此:自011年10月村两委动员拆迁是非法的,所拟定的协议具有欺诈行为,时至如今有四百余户家庭流离失所不给租房费,开发商至今因经费问题难以施工,被告及村两委没有对棚户区改造尽力部署,导致原告拒签欺诈胁迫的协议,上述被告无视法律与国家对于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实施暴力强拆造成后果。
综上所述恳请政府机关为民做主,对于被告的违法行为追究责任,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特此为盼。
领导批示:
本材料一式多份、原告承担诬告反坐法律责任。
原告:马庆生石爱桂傅春华。
签字:01年9月7日
这是一份没有适当处理完成的控告书,早在一个月前大鹏为他们写过状子,并转告他们必须按照上访条例逐级向组织反映情况,切不可一意孤行的发生过激行为。
他们也确实是按照程序进行上访,第二天不仅去了山东省政府信访办,于当日也到过聊城,在东城县信访也拿到了上级电传两个问题的证明材料:一是拆迁协议补偿不合理,二是暴力强拆问题。他们得不到解决就进京上访,据说派来工作组有了希望。
在工作组来前他们又打印了呈子,因为增加十二个村民,大鹏与其中穿干部服的那位还吵了一仗。
自他们走后传说马家的问题解决了,那天工作组来了后,马家找谁都不敢去见面,后来听说马家的问题解决了才围攻县政府还是无济于事,大鹏为马家能解决而感到庆幸和欣慰。
而今天马家为什么又来了呢?马家说:“根本工作组就没来,即使来了也被县政府给说服回去了。”
大鹏问:“你们去北京怎么还被绑架截访了,是在北京哪个单位截访的?”
马家说:“他们穿着便衣在马家营把我们绑架回来,这里有几个当兵的给录的照片,在北京傅春华就被打伤,上火车后他们有的穿上了警服,你看。”
大鹏说:“这不是东城县镇派出所巡防队夏队长吗?”
马家说:“就是他,你看照片上有七八个穿警服的公安。回到东城镇派出所非法关押我们个小时,那傅春华是派出所挂10送到医院的。”
大鹏说:“那马家营在民国时期叫公主岭,那是监狱,革命先驱李大钊就是在那里被国民党杀害的。你们所以被送到公主岭,说明你们去了中南海西门府右街派出所,那里即不收材料也不处理问题,为什么要去那呢?”
马家说:“我们找国家信访局,看到那个院走进去就出不来了。”
大鹏说:“我... -->>
对暴力强拆与非法截访伤人的控告
原告:马庆生、男、汉族,1960年11月1日出生,住东城县铜城街道办事处东关村
石爱桂、女、汉、51岁、住址同上(与马庆生是夫妻关系)
傅春华、女、汉、51岁、住东城县东关村。(被截访打伤住院)
被告:1、东城县公安局。法人代表:乌东,职务,局长。地址:东城县北聊滑路。
被告、东城县人民政府。
原告对被告暴力强拆不履行保护原告财物的不作为行为不服,向东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了行政复议,复议办公室于01年9月6日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原告的请求,维持了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故于01年9月日进京上访,被告指派公安人员雇佣黑社会绑架截访(详见照片),并打伤原告傅春华(现在东城县医院救治)
请求事项:1、依法确认被告于01年6月14日暴力强拆不予保护原告名下房屋及房屋内两万元财产的行为违法。(有现场优盘录像)
、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暴力强拆导致原告两万元财产损失责任。
、追究被告责派公安人员雇佣黑社会绑架截访伤人的组织责任。
4、追究被告派公安绑架截访并非法关押原告在派出所的法律责任。
5、追索原告的上访诉讼经费和精神补偿等一切费用。
事实和理由:01年6月14日上午,一伙不明身份的人持工具到原告住所,欲强行毁坏原告的房屋,原告马庆生及儿子见状拨打了110要求公安部门提供保护,被告没有履行相应职责,原告的房屋已经被毁掉且房屋内财产被毁坏或散失。(详见暴力强拆优盘录像)。
01年7月,原告向东阿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复议,要求确认被告的上述不作为行为违法,复议办公室所作出的复议决定认为:"被人工作人员在接到人报警后及时到达现场处警,进行调查了解,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被人认为此次警情并非涉及到“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受到侵害”而是东关村村委会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履行协议内容,无违法情况发生,不属于110职责管辖范围,决定不予受理",而事实并非如此:自011年10月村两委动员拆迁是非法的,所拟定的协议具有欺诈行为,时至如今有四百余户家庭流离失所不给租房费,开发商至今因经费问题难以施工,被告及村两委没有对棚户区改造尽力部署,导致原告拒签欺诈胁迫的协议,上述被告无视法律与国家对于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实施暴力强拆造成后果。
综上所述恳请政府机关为民做主,对于被告的违法行为追究责任,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特此为盼。
领导批示:
本材料一式多份、原告承担诬告反坐法律责任。
原告:马庆生石爱桂傅春华。
签字:01年9月7日
这是一份没有适当处理完成的控告书,早在一个月前大鹏为他们写过状子,并转告他们必须按照上访条例逐级向组织反映情况,切不可一意孤行的发生过激行为。
他们也确实是按照程序进行上访,第二天不仅去了山东省政府信访办,于当日也到过聊城,在东城县信访也拿到了上级电传两个问题的证明材料:一是拆迁协议补偿不合理,二是暴力强拆问题。他们得不到解决就进京上访,据说派来工作组有了希望。
在工作组来前他们又打印了呈子,因为增加十二个村民,大鹏与其中穿干部服的那位还吵了一仗。
自他们走后传说马家的问题解决了,那天工作组来了后,马家找谁都不敢去见面,后来听说马家的问题解决了才围攻县政府还是无济于事,大鹏为马家能解决而感到庆幸和欣慰。
而今天马家为什么又来了呢?马家说:“根本工作组就没来,即使来了也被县政府给说服回去了。”
大鹏问:“你们去北京怎么还被绑架截访了,是在北京哪个单位截访的?”
马家说:“他们穿着便衣在马家营把我们绑架回来,这里有几个当兵的给录的照片,在北京傅春华就被打伤,上火车后他们有的穿上了警服,你看。”
大鹏说:“这不是东城县镇派出所巡防队夏队长吗?”
马家说:“就是他,你看照片上有七八个穿警服的公安。回到东城镇派出所非法关押我们个小时,那傅春华是派出所挂10送到医院的。”
大鹏说:“那马家营在民国时期叫公主岭,那是监狱,革命先驱李大钊就是在那里被国民党杀害的。你们所以被送到公主岭,说明你们去了中南海西门府右街派出所,那里即不收材料也不处理问题,为什么要去那呢?”
马家说:“我们找国家信访局,看到那个院走进去就出不来了。”
大鹏说:“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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