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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原告故于01年9月日进京上访,被告指派公安人员雇佣黑社会绑架截访(详见照片),并打伤原告傅春华(现在东城县医院救治)
请求事项:1、依法确认被告于01年6月14日暴力强拆不予保护原告名下房屋及房屋内两万元财产的行为违法。
、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暴力强拆导致原告两万元财产损失责任。
、追究被告责派公安人员雇佣黑社会绑架截访伤人组织责任。
4、追究被告派公安绑架截访并非法关押原告在派出所的法律责任。
5、追索原告的上访诉讼经费和精神补偿等一切费用。
事实和理由:01年6月14日上午,一伙不明身份的人持工具到原告住所,欲强行毁坏原告的房屋,原告马庆生及儿子见状拨打了110要求公安部门提供保护,被告没有履行相应职责,原告的房屋已经被毁掉且房屋内财产被毁坏或散失。(详见暴力强拆优盘录像)。
01年7月,原告向东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复议,要求确认被告的上述不作为行为违法,复议办公室所作出的复议决定认为:"被人工作人员在接到人报警后及时到达现场处警,进行调查了解,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被人认为此次警情并非涉及到“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受到侵害”而是东关村村委会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履行协议内容,无违法情况发生,不属于110职责管辖范围,决定不予受理",而事实并非如此:自011年10月村两委动员拆迁是非法的,所拟定的协议具有欺诈行为,时至如今有四百余户家庭流离失所不给租房费,开发商至今因经费问题难以施工,被告及村两委没有对棚户区改造尽力部署,导致原告拒签欺诈胁迫的协议,上述被告无视法律与国家对于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实施暴力强拆造成后果。
综上所述恳请政府机关为民做主,对于被告的违法行为追究责任,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特此为盼。
领导批示:
本材料一式多份、原告承担诬告反坐法律责任。
原告:马庆生石爱桂傅春华。
01年9月7日
大鹏说:“我为什么说原告承担诬告反坐呢?材料是我打的,你们也认可,但出现问题由你们承担。我给你们打材料要求必须实事求是,必须走正规信访渠道,不容许满世招摇,或是去中南海、外国大使馆、天安门,去那些地方就是无理取闹,后果是很严重的…。”
他们答应着走了。而十天后另一个小马来说是被拘留关押,没有任何手续大鹏不给打材料。第二天两个小马又开着轿车来了,说是十几个公安威胁他们要判刑,其中一个已经被无理关押五天拘留。
大鹏突然接到村主任的电话,说是华大谱老婆被车压死,就在转盘道,让赶快过去。大鹏犹豫着,院里的侄又来电话,也让大鹏赶快过去,这人命关天大鹏只有对东关来的两个小马表示歉意,直至第二天才给那个蹲拘留的打印了材料,并给他念了一遍:
行政复议书人:马树臣、男、汉、75519606、东城县铜城镇东关村村民。
被人:东城县公安局长:乌东辉、法人代表。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人作出的聊公拘解字(01)98号行政拘留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01年9月6日上午,人因东城县组织了暴力强拆进京上访,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十一条向上级机关控告,也是遵照《信访条例》经过县、市、省后去的北京上访,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因国务院下午不办公,故人去天安门游览也是合法的,被北京公安问明是上访人员,并用警车拉到派出所,因当地没有接访后拉到马家楼。被人委派公安人员前去北京马家楼,去人穿着便衣,像杀猪一样把人绑架上火车,回到东城铜城镇派出所非法关押一天一宿后释放,仅隔两天,派出所又把人非法拘留在聊城五天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综上所述,被人作出拘留人五天,是缺乏事实理由和法律根据的,为此,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特提出行政复议,渴望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依法办案,撤销被人作出的聊公拘解字(01)98号公安行政拘留的决定。特此为盼。
人:马树臣01年10月9日因为行政复议也是有时效的,大鹏让其当天把材料送到聊城公安局。这些天来,大鹏又忙于院里二嫂被车撞死的责任及赔偿问题,请看第09章:八栋楼房又丧失一条命。(未完待续)
为。原告故于01年9月日进京上访,被告指派公安人员雇佣黑社会绑架截访(详见照片),并打伤原告傅春华(现在东城县医院救治)
请求事项:1、依法确认被告于01年6月14日暴力强拆不予保护原告名下房屋及房屋内两万元财产的行为违法。
、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暴力强拆导致原告两万元财产损失责任。
、追究被告责派公安人员雇佣黑社会绑架截访伤人组织责任。
4、追究被告派公安绑架截访并非法关押原告在派出所的法律责任。
5、追索原告的上访诉讼经费和精神补偿等一切费用。
事实和理由:01年6月14日上午,一伙不明身份的人持工具到原告住所,欲强行毁坏原告的房屋,原告马庆生及儿子见状拨打了110要求公安部门提供保护,被告没有履行相应职责,原告的房屋已经被毁掉且房屋内财产被毁坏或散失。(详见暴力强拆优盘录像)。
01年7月,原告向东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复议,要求确认被告的上述不作为行为违法,复议办公室所作出的复议决定认为:"被人工作人员在接到人报警后及时到达现场处警,进行调查了解,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被人认为此次警情并非涉及到“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受到侵害”而是东关村村委会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履行协议内容,无违法情况发生,不属于110职责管辖范围,决定不予受理",而事实并非如此:自011年10月村两委动员拆迁是非法的,所拟定的协议具有欺诈行为,时至如今有四百余户家庭流离失所不给租房费,开发商至今因经费问题难以施工,被告及村两委没有对棚户区改造尽力部署,导致原告拒签欺诈胁迫的协议,上述被告无视法律与国家对于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实施暴力强拆造成后果。
综上所述恳请政府机关为民做主,对于被告的违法行为追究责任,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特此为盼。
领导批示:
本材料一式多份、原告承担诬告反坐法律责任。
原告:马庆生石爱桂傅春华。
01年9月7日
大鹏说:“我为什么说原告承担诬告反坐呢?材料是我打的,你们也认可,但出现问题由你们承担。我给你们打材料要求必须实事求是,必须走正规信访渠道,不容许满世招摇,或是去中南海、外国大使馆、天安门,去那些地方就是无理取闹,后果是很严重的…。”
他们答应着走了。而十天后另一个小马来说是被拘留关押,没有任何手续大鹏不给打材料。第二天两个小马又开着轿车来了,说是十几个公安威胁他们要判刑,其中一个已经被无理关押五天拘留。
大鹏突然接到村主任的电话,说是华大谱老婆被车压死,就在转盘道,让赶快过去。大鹏犹豫着,院里的侄又来电话,也让大鹏赶快过去,这人命关天大鹏只有对东关来的两个小马表示歉意,直至第二天才给那个蹲拘留的打印了材料,并给他念了一遍:
行政复议书人:马树臣、男、汉、75519606、东城县铜城镇东关村村民。
被人:东城县公安局长:乌东辉、法人代表。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人作出的聊公拘解字(01)98号行政拘留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01年9月6日上午,人因东城县组织了暴力强拆进京上访,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十一条向上级机关控告,也是遵照《信访条例》经过县、市、省后去的北京上访,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因国务院下午不办公,故人去天安门游览也是合法的,被北京公安问明是上访人员,并用警车拉到派出所,因当地没有接访后拉到马家楼。被人委派公安人员前去北京马家楼,去人穿着便衣,像杀猪一样把人绑架上火车,回到东城铜城镇派出所非法关押一天一宿后释放,仅隔两天,派出所又把人非法拘留在聊城五天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综上所述,被人作出拘留人五天,是缺乏事实理由和法律根据的,为此,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特提出行政复议,渴望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依法办案,撤销被人作出的聊公拘解字(01)98号公安行政拘留的决定。特此为盼。
人:马树臣01年10月9日因为行政复议也是有时效的,大鹏让其当天把材料送到聊城公安局。这些天来,大鹏又忙于院里二嫂被车撞死的责任及赔偿问题,请看第09章:八栋楼房又丧失一条命。(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