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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日晚9时左右,被告人王x、赖x军、周x强抢劫并致被害人蔡x生死亡。在公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被害人的家属也依法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x的家属同意先行赔偿原告5万元人民币,原告对此结果表示满意。被告人也表示要痛改前非。最后,法官根据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并依照法律,对被告人王x作出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死缓。
这是广东两级法院做出的判决。对此,作为一个普通百姓,我不得不说两句。我觉得这无异于为自己的判决找借口,给有钱人开绿灯!
首先,我认为这种判决有悖于国家刑法。我想,国家既然设置“死刑”这样的处罚,地方法院就应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不严,违法必究。”!这才能显示国家法律的绝对权威,不容任何人来践踏。
其二“花钱买命”并不是如某些律师所说的“罪犯用经济上的付出来表现自己的认罪态度,法律给予一定的宽容,这符合法律精神。受害人以财产补偿来弥补受害人或其家属的心灵创伤,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社会的振荡或矛盾。”而恰恰相反,只能加剧社会的振荡或矛盾。因为既然能够“花钱买命”势必会鼓励那些有钱的亡命之徒、不法分子的犯罪行为,使社会更加动荡不安!
其三,广东法院某发言人说“因为罪犯认罪态度好”等等,所以要“减刑”哈哈哈,简直就是无稽之谈!人之将死,其言也善。身处死刑的人因为“态度好”就可以当作减刑的理由之一吗?连小孩子都能明白的道理,堂堂法官也能说得出口!好像他能保证将这样的人放出去,那罪犯从此就能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啦。
其四,中国社会本来就呈现“贫富分化”的趋势,出现了一定的社会矛盾。如果法律再允许“花钱买命”有钱人犯法可以花钱赎罪,没钱人犯法就只有死路一条,势必要导致占社会人口绝大多数的底层老百姓的不满。恐怕要加剧社会矛盾,使社会不稳定因素剧增!
其五,一旦法律允许出现这种情况,并不只是“受害人”一家受益而天下就太平了!它势必波及整个社会的各个层面,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广东某法官难免有“管中窥豹、以偏概全、瞒天过海、欲盖弥彰”之嫌,叫人怀疑是在为自己做出的判决找借口。
总之,中国法律自古就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之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是你有钱就可以“买命”法律应该是维护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并不是为少数有钱人开绿灯!“花钱买命”有悖于“建设和谐社会”的宗旨!
2005年11月1日晚9时左右,被告人王x、赖x军、周x强抢劫并致被害人蔡x生死亡。在公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被害人的家属也依法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x的家属同意先行赔偿原告5万元人民币,原告对此结果表示满意。被告人也表示要痛改前非。最后,法官根据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并依照法律,对被告人王x作出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死缓。
这是广东两级法院做出的判决。对此,作为一个普通百姓,我不得不说两句。我觉得这无异于为自己的判决找借口,给有钱人开绿灯!
首先,我认为这种判决有悖于国家刑法。我想,国家既然设置“死刑”这样的处罚,地方法院就应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不严,违法必究。”!这才能显示国家法律的绝对权威,不容任何人来践踏。
其二“花钱买命”并不是如某些律师所说的“罪犯用经济上的付出来表现自己的认罪态度,法律给予一定的宽容,这符合法律精神。受害人以财产补偿来弥补受害人或其家属的心灵创伤,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社会的振荡或矛盾。”而恰恰相反,只能加剧社会的振荡或矛盾。因为既然能够“花钱买命”势必会鼓励那些有钱的亡命之徒、不法分子的犯罪行为,使社会更加动荡不安!
其三,广东法院某发言人说“因为罪犯认罪态度好”等等,所以要“减刑”哈哈哈,简直就是无稽之谈!人之将死,其言也善。身处死刑的人因为“态度好”就可以当作减刑的理由之一吗?连小孩子都能明白的道理,堂堂法官也能说得出口!好像他能保证将这样的人放出去,那罪犯从此就能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啦。
其四,中国社会本来就呈现“贫富分化”的趋势,出现了一定的社会矛盾。如果法律再允许“花钱买命”有钱人犯法可以花钱赎罪,没钱人犯法就只有死路一条,势必要导致占社会人口绝大多数的底层老百姓的不满。恐怕要加剧社会矛盾,使社会不稳定因素剧增!
其五,一旦法律允许出现这种情况,并不只是“受害人”一家受益而天下就太平了!它势必波及整个社会的各个层面,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广东某法官难免有“管中窥豹、以偏概全、瞒天过海、欲盖弥彰”之嫌,叫人怀疑是在为自己做出的判决找借口。
总之,中国法律自古就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之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是你有钱就可以“买命”法律应该是维护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并不是为少数有钱人开绿灯!“花钱买命”有悖于“建设和谐社会”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