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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女孩儿子是有怨气的,不安详,就如她生前的性格,爱就爱了,恨就是恨,不妥协,不顾一切。和家属握手告别,到姜红的时候,她终于压抑不住的失声痛哭,撕心裂肺,所有的悲伤在那一刻逆流成海。大家都出了告别室的时候,工作人员收敛姜岩的遗体,姜红大哭失声:'不要带走我的妹妹。'"
告别仪式结束后,灵车将姜岩的遗体送至大兴区殡仪馆火化,骨灰被送到香山金山陵园下葬。姜岩的墓碑是她父母立的,背面刻的正是姜岩生前最喜欢的那首诗:"如果有来生,要做一棵树,站成永恒,没有悲欢的姿势。一半在尘土里安详,一半在风里飞扬。一半洒落阴凉,一半沐浴阳光。非常沉默非常骄傲,从不依靠从不寻找。"
此时,我们可以理解姜红和张乐奕以及众多网友的心情。他们只是不希望那么多的努力之后,换来的只是王家对姜家一个交代,而应该是王家对所有为此努力,为此操心,为此奔走相告,甚至仅仅是给电脑前流泪的网友们一个交代。道歉信也好,哪怕是让人们知道王家最后妥协的条文也罢,至少可以让所有努力过的人知道自己的辛苦没有白费。如果能公开协议,万一网友们觉得姜家还是吃亏了,网友们还在,网友们的热情都还在,姜家还有网友们在保护。然而,由于这些网友们的这些期望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网友们无法知道协议的内容,甚至也没有被通知去送姜岩最后一程。这些网友聚集在网络上的时候,"自豪的正义声音"如此响亮,可最后却收得有些尴尬和仓促,没有震撼,甚至没有余音。
于是,网友们开始着急、失望、继而变为愤怒。
其实,无论通过"控诉"王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姜岩早日下葬早日安息也好,让姜家获得应得赔偿以保证能渡过目前的难关也好。姜家的状况很清楚地被描写在姜红的文字里了,对于这个正在照顾承受丧女之痛中的二老的长女来说,我们没有理由再要求姜红忍住悲痛心平气和。但是,如果能尽快让姜岩入土为安,让老人早日从悲痛中出来,才是姜红的当务之急。
然而,许多网友并不是这么认为,他们的目的是"唤回社会的道德底线",是批判第三者的无耻和人情的冷漠。他们希望最后的结束能定格在最强音最高xdx潮,让"道德沦丧"的王菲体会到什么是切肤之痛,体会到什么是民间力量的惩罚,用这样的最强音来警告所有挑战道德的"无知无耻"的人。他们所要求的一切都不关乎自身,而仅仅是为了素未谋面的一个女人向往的干净的世界。
网友们最大的失望来自于王家不发出任何声音,来自于王菲在妻子自杀后采取逃避的态度,网友们认为王菲"像个缩头乌龟"很不男人。其实网友们不知道,王家已经身心俱疲,家人的平安和安静是他们在经历了这样一次浩劫后唯一的愿望。对于很多网友坚持的"正义",他们已经无能为力了。再说,王菲的声音太微弱了,没有人听他解释。
因为签订的是保密协议,所以这个协议至今没有公开。但是,记者看到了这份协议,应该说,这份包括赔偿费和购买墓地在内的协议,王家做得并不差,甚至已经做得仁至义尽。只是由于这份协议没有公开,才让网友们愤怒。如果当时及时公开这份协议,想必大多数网友不会再迁怒于王菲。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第三者介入事件频有发生,但没有任何一件像姜岩之死这么震撼人心,在网络上引发了一场关于爱情、婚姻、道德、责任的大讨论。
对于姜岩的行为,大多数网友表示同情,并强烈谴责王菲和东方,认为姜岩是一个勇者。在这个拜金主义和"小三"盛行的时代,姜岩以她的完美主义和执著捍卫了自己的爱情信念,她是用生命在抗争。她丧失了一切乃至于她那年轻的生命,唯有尊严是她可以永远值得自豪的。
但是姜岩选择死亡确实是一种过激的行为,姜岩带着满腔的爱恨走了,留给亲人的却是永远无法愈合的伤口。也有不少网友认为,姜岩将痛苦留给了自己的家人,因为一个不爱自己的人和"小三"而选择放弃生命,是不值得的。
如果说王菲的外遇是让姜岩自杀的外在原因,那她自身的性格就是造成她走上这条路的内在原因。在人的一生中,我们常会遇到坎坷和不如意,常常令人沮丧痛苦、甚至失去信念,但是活着就是最大的坚强,姜岩本来有机会选择再次迎来美丽精彩的全新人生。爱情并不是人生的全部,姜岩的选择是自私绝望的!这样的做法我们不需要鼓励!如果姜岩能够退一步,如果她能有意识去寻求别人的帮助,如果她的性格不是这么固执,不是这么追求完美这个悲剧就不会出现!
正如姜岩的姐姐所说:虽然我理解我妹妹所做的一切,但毕竟生命是宝贵的,无论如何都不要轻易放弃,也请小弟弟、小妹妹不要步她的后尘。
但是,已经狂热的网友们不会这么思考问题,他们只会考虑到能够从网络中得到的信息。他们愤慨的是:王菲的妻子姜岩还在冰柜中没有火化,但王菲一不出面,二不签字,还借口说抑郁症,自己要自杀,结果带着东方在上海逛街。
在姜岩下葬前后,一则附带着照片的消息更加刺激了网友的神经。在这条王菲认为编造的帖子称?"王菲在姜岩下葬之前,就带着东方到上海购物逛街。"甚至在这则消息上还附带着几张并不清晰的照片。但是,记者在采访王菲时,他流着泪说:"那时候我如同惊弓之鸟,哪有心思去上海?其实我连门都不敢出一步,因为时刻有网友在我家楼下走动,我不知道哪个是杀手,那个是好人。"
此时,在网上有网友发出了对王菲的"网络追杀令"。
但是,网民的这些行为已经超越了网络的范畴,一位支持网民的律师在网上发出这样的忠告:"看到了大家组织的一些正义的活动,我深受感动,但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感到我有必要提醒有正义感的朋友们一下,千万不要与王家发生正面冲突,特别是肢体语言方面的。首先这个是法律管辖的范围,其次是不值得。大家想一下,如果我们被疯狗咬了,我们能再反咬疯狗一口吗?我们要明确我们的目的:让王家后几年甚至几十年生活在唾骂中与灵魂的愧疚中,让他们求生不得,求死不能!那我认为最好的方法有以下几条,归纳出来供大家商榷。1。想办法让王家人及其社会关系的领导同事知悉此事,这会让他们颜面扫地,无脸见人。2。每天给王家送一个花圈,摆在楼道门口就可以。不用多,每天一个,让他家常常有个念想。3。把他们所有的联系电话都做成小纸条,纸条上写明'办证',让他们尝尝'呼死你'的滋味。最后提醒一句,千万不要指名道姓地谩骂,更不要写在文字上。我们要广泛利用网络这个媒介,充分发动群众。让王家人感觉'处处是鄙视的目光和唾弃'。每天生活在自己挖的棺材盒子里。"
网友在网上祭奠姜岩的同时,对王菲一家的声讨仍然轰轰烈烈地进行着。天涯社区网友甚至贴出了网友到武圣东里王家的讨伐行动。
显然,这并不是姜家人所为,而是网友的独立行为。姜家律师回应这次行动说:此事是网友自发行为,姜岩的家人及生前同学、好友均未参与此事。律师代表姜家对网友在网上的悼念、同情、支持表示感谢,同时也呼吁,请广大网友在表达感情时要理智,将行为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对于此事,一些网站也开始反思。大旗网也咨询律师网友行为是否违法。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李育新律师的说法是:"网友出于一种同情心去王家讨说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理论的过程中,要注意尺度。如果超过了一定尺度,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比如:捏造事实或者将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的事情进行传播,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侮辱罪和诽谤罪。另外还要注意不能违反社会治安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情节严重,影响较大,公安可以根据王家的报警介入调查,通过ip找人是很容易的事情。"
2008年1月24日,中央电视台大家说法栏目对"死亡博客事件"进行了报道。这个报道是客观的,毕竟央视是慎重的主流媒体。那些为姜岩惋惜的人也算成功了一步。既然央视都报道了,说明央视也认为这事不是一个简单的事儿了,说明网友们这么多天没有白白地渡过。网友们在网上发帖子说:"我们这些与姜岩素不相识的人为了社会的公德,为了她的一切也算没有白费。当然,我们不会要求任何回报,以后如果有类似的事儿发生,我想我们依然会出来声讨的。毕竟现在的社会像姜岩这样的女人少之又少了,我们都要珍惜身边的人啊!"
同时,也有网友认为,网络的力量不可忽视,要是没有网友们的电话,这司空见惯的事不可能上央视的。在央视的报道中,唯一让网友们"觉得刺耳"的是:主持人反复地问"你知道真相吗?"。毕竟,这种敏感问题,央视不可能表现得倾向性太明显,提示大家这只是一家之言,不代表电视台的立场。这个也无可厚非。同时,央视也隐晦地指出了,姜岩之死可能另有隐情。
这些报道的关键是姜岩的姐姐或姜家人没有出面,王菲和王家人也拒绝接受采访。这样一来说话的都不是当事人,观众不容易产生共鸣。只能说引起一些观众和网友的好奇心,然后大家开始上网去看。
在央视报道前后,凤凰卫视、南都周刊、三联新闻周刊等媒体也都作出深度报道。但是,这些报道中都没有采访到事件的真正当事人,大多是一些外围的报道。在这轮网络和媒体的报道中,关键问题在于良心和舆论。很多网友认为:"我们就是要凭着良心制造舆论,控诉目前种种在婚姻方面道德沦丧的现象,不能让目前仍然活着的众多姜岩妹妹再走上不归路,不能让更多的准王菲、准东方成为真正的王菲和东方。借此清洗世人的正在染上灰尘的心灵,使好人安安心心地生活,麻木的人找到心痛的感觉,迷失方向的人可以看到出路,使得目前的'华丽又肮脏的世界'变成天堂。"
2008年3月28日,因网民骚扰再度患上抑郁症的王菲经历了4个月惊弓之鸟的生活之后,最终选择走向法庭。这次,王菲将北飞的候鸟、大旗网、天涯社区3家网站告上了法庭,并索要精神损害赔偿13。5万元。
在笔者采访前后,姜岩的丈夫王菲一直躲在北京一个不为人知的地方,除了接受笔者采访,拒绝见任何媒体记者和所有陌生人,甚至连电话都没有,唯一与外部联络的方式只有一个电子信箱,包括法院开庭他都没有现身。而姜岩的前男友张乐奕并未停下手中的工作,同时一直关注和推动着姜岩的后事,积极准备应诉,并在法庭上据理力争。
在狂热的网友们的骚扰之下,王菲家庭生活全部被打乱,家里的电话时常在深夜里响起,接起电话全部是网友们声讨的声音。经过4个月鼹鼠般的日子,王菲再度患上了抑郁症。而王菲认为这一切都是由网络传播引发的,于是在经历4个月的骚扰之后,忍无可忍的王菲决定起诉网站侵权。
随着时间的过去,"死亡博客"事件已经逐渐开始淡化。但这4个月来王菲出乎意料地出名了,他仿佛经历了一场风暴,这场风暴彻底改变了他的人生。经过4个月的演变,这场由网络到现实的公共事件,随着王菲的起诉再次掀起高xdx潮,并成为"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尽管此前有"铜须门事件"、"虐猫事件"等"网络暴力"事件,但真正进入司法程序的,在中国还是第一例。
3月28日王菲委托律师起诉北飞的候鸟、大旗网、天涯社区3家网站。王菲在起诉书中称:今年1月10日开始,3家网站纷纷发表和刊载对他及家人进行"侮辱诽谤"的文章。比如称姜岩是被王菲"逼死"、"抵制所有跟逼死结发妻子的贱男人王菲有关的产品"、"王菲是在父母羽翼下苟且的可怜虫"、"因为王家的态度,你(指姜岩)迟迟不能下葬"等言辞激烈的话语。同时,这些网站还把王菲及其家人的姓名、照片、住址等信息公开。这些行为给原告及家人的生活、工作、名誉造成极为恶劣而严重的影响;恐吓邮件不断;网上被通缉、追杀;经常遭到围攻、谩骂、威胁;因工作单位被骚扰,已被单位辞退,且其他单位也因之不敢聘用;父母住宅多次被人骚扰,门口两侧贴满诬陷恐吓标语
采访时王菲称:"事发后他被迫辞职,至今没单位要他。以往他接的广告业务都是大客户,现在为了生计,连很小的单子他都要接,而且价格很低。"
王菲的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张雁峰律师表示:本案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网友使用了"人肉搜索引擎"公布个人隐私;二是通过"网络暴力"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网民对未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失实言论,造成王菲及其家人名誉损害;公开王菲及相关人员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隐私权。张律师还认为这种"网络暴力"与当年的"大鸣大放"、"大字报"很相似,在当事人尚来不及解释澄清事情真相之前,就被无辜地打倒。而现在,在网络上的这一幕似乎有过之而无不及。
王菲认为引发姜岩自杀的起因是由于家庭矛盾,但即使是姜岩所指称的王菲出轨,这也毕竟是家事,而跟自己毫不相干的网友们到家门口来闹,甚至影响了小区内的居民,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王菲觉得网友们在不了解事实的情况下随意作出判断,甚至找上门来破坏,是对人权的侵犯。而且家务事很复杂,只凭前妻在网上的一面之词,怎能确定另外两个人的罪呢?
随着媒体的报道,王菲起诉网站的行为,在网上引发了新的一轮高xdx潮,"倒王派"在网上对王菲的声讨更是激烈。"想起要法律保护了?当初怎么就没想到要遵守婚姻法?""史上最不智的起诉"、"王菲不可能胜诉"
北飞的候鸟创建人张乐奕说:"我开这个网站,用来表达对姜岩的尊敬和悼念。至于王菲,我觉得他起诉很傻、很可笑。"
大旗网法务部卜令慧律师称,大旗网收到朝阳法院传票时"感到很意外"。他认为大旗网对此事的报道是客观公正的,是正反面说法都具备的。
海南天涯社区在线法务部的苏雪映律师表示,天涯社区中的帖子原创者并非天涯,而是网友;况且如果受众认为报道有误可以投诉,接到投诉后,天涯社区的做法是核实情况删除帖子。
在王菲起诉后,天涯社区和大旗网上的很多帖子被删除。几乎与此同时,也有网友成为"挺王派"。网友"水军4400"就把"倒王派"称之为"网络暴民",他认为即使王菲有责任,他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同样不容践踏。
王菲起诉后,在重庆天涯社区论坛上也惊现"倒王帖":"北飞的候鸟我们支持你,1人1元助你对抗贱男"。发帖人叫"头一杆",他自称一直关注此事,属于"倒王派",之所以发这个帖子,是因为听朋友说,北京很多网友自愿为被告捐款,并提出"1人1元"的口号,"认为自己也应该为此做点什么,为了那个为爱付出全部的灵魂,为了更有力地打击'小三们'"对于这个号召,网友响应迅速,已经有40多人愿意参加"1人1元"捐款活动。
而网上传播最多的帖子是"希望能去的同学多带一些臭鸡蛋,费用大家共同承担哦。"这个帖子被广泛认可,并有很多网友表示4月17日要到亚运村法庭去,一是要看看王菲到底是个什么样,二是要砸王菲的"臭鸡蛋",三是力挺3家被告网站。
4月17日上午9点直到下午3点半,"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亚运村法庭开庭审理,由于案情复杂,只进行了举证质证阶段。
上午8点,已有多名网友等在法庭门外,这些网友多为年轻女白领,她们告诉记者说:"很多朋友想来但实在抽不出时间,所以就由她们回去转述庭审的详细情况。现实生活中背叛太多,王菲之所以让人愤怒是他做得太过分了。"网友们说,本来事情已经平息了,王菲又打官司挑起了这事儿,他的行为更加激起了大家的愤慨。
到上午9时开庭时,法庭里坐满了近30家媒体的记者和数十名网友,但依然有十几名网友没有领到旁听证,站在法庭外面焦急地相互交流着。
一名特意从上海赶来的女网友,得知姜岩去世的消息后患上抑郁症,并两次来京。她说:"我从小到大都没来过北京,但为了姜岩我来了。"
令网友们失望的是,原告王菲并没有出现在法庭上。王菲的律师张雁峰说:"王菲之所以没有亲自到庭,一是因为担心网友们的'臭鸡蛋';二是他不希望以这种方式站在众人和媒体面前;三是因为网上披露的有关姜岩自杀前后的很多内容都是不实的,王菲打官司就是为了澄清事实。"当律师念及网络上骂王菲的词语时,旁听席上的网友笑出了声。
原告方称,姜岩的跳楼自杀,在3个被告为代表的网站上肆无忌惮的宣传,形成一股势不可当的"网络暴力",深深伤害了王菲。原告律师指出,将事件引向现实攻击的是"人肉搜索引擎",此案是"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
针对原告的起诉,第一被告人张乐奕答辩时直指王菲出轨才是姜岩自杀的起因。张乐奕说:"原告因为对婚姻不忠诚导致妻子姜岩自杀,对于上述事件进行陈述以及评价,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而法庭上原告律师指称张乐奕在姜岩和王菲婚姻存续期间与姜岩藕断丝连,张乐奕说:"我和姜岩10年未见,王菲和她5年朝夕相处,他们的感情怎可能因我而改变说我和姜岩藕断丝连,是莫须有的罪名,是侮辱我们的人格!"张乐奕称直到姜岩自杀前两人才见了一面
整个上午的举证质证过程,几乎全部围绕着是否因为王菲有"第三者"才导致姜岩自杀而展开。张乐奕的律师还当庭拿出了姜岩留给姐姐的遗书宣读。为能让双方观点充分表达,法官没有过多干预双方举证,因此这场有关名誉的侵权诉讼,演变成对王菲的挞伐。
按法律规定,法庭禁止网友们用笔记录、拍照和发送短信。但庭审进行同时,互联网上却展开同步"庭审直播",每位出庭人员的发言在几分钟内迅速出现在网上。庭内的"倒王派"们不断用手机向外发送短信,没来的网友则通过"直播"了解庭审并发表意见。个别网友甚至中途出去,把座位让给其他网友进去听一会儿。
在法庭上,张乐奕出示了一份特殊证据引发了庭审的高xdx潮,这是一份长达十几分钟的录像,姜岩的父亲讲述了姜岩自杀前后:姜岩是自己40多岁才得的小女儿,她"聪慧、开朗、浪漫、孝顺",然而王菲执意与其离婚。王菲和东方的关系是不道德的,王菲当面承认过出轨事实。最后,姜父感激网友对此事的关注,感激他们给姜家"无私的道德援助和精神支持"。在姜父讲述的过程中,几近病危的姜母哭着诉说对王菲的不满:"我们对他那么好,岩岩死后他却一直没来过"
在法庭播放两位老人的录像时,大多数网友在默默地流泪,有的网友小声抽泣起来,悲伤的情绪很快感染了旁边的网友,于是数名女网友都拿出纸巾擦拭眼泪。最后姜母撕心裂肺的哭喊让一位女网友浑身颤抖,她边哭边冲出法庭,泪流满面蹲在院子里抽泣起来。
上午的庭审在一片哭泣中结束,下午一开庭,证人吴某出现在法庭上,这位来自天津的证人是姜岩的网友撒加的橡皮鸭。他向法庭证明姜岩自杀前把博客密码告诉自己,并委托其在12小时后将博客打开。2007年12月27日晚上,吴某通过qq联系上了姜岩的姐姐姜红,并将姜岩的博客密码告诉姜红。但是,吴某称姜岩是通过手机短信告知其密码,因为手机丢失无法提供短信。
王菲代理人认为姜岩的博客密码后来转交到了张乐奕手中,张乐奕有可能修改姜岩的博客内容。张乐奕的律师当庭表示:"在姜岩第一次自杀时,是证人提醒了姜红拯救了姜岩。这证明了博客的密码是姜岩给证人的。当时第一次看到的内容和现在是一样的,没有改变。"
接着,姜岩的姐姐姜红以证人的身份出现在法庭上。姜红坦言自己是姜岩生前最后两天唯一的见证人。她回顾了姜岩与王菲恩怨的前后,指称王菲在妹妹自杀后就再没有出面。为了祭奠姜岩,姜红表示"需要找一个懂电脑的人来管理妹妹的博客,我想到了张乐奕,他是妹妹大学四年的男友。后来他建了一个网站,就是为了纪念和祭奠姜岩。"在法庭上,张乐奕的表情始终很沉重,因为身体不舒服还申请到法庭外待了一会儿。
在法庭上,大旗网和天涯社区的代理人也均答辩称,姜岩姐姐的文章和网民的文章都是真实的,没有诽谤和侮辱,而网络涉及各方当事人各种立场的观点,不构成侵权,拒绝赔偿。
鉴于被告还有补充证据提交,下午3点法官宣布休庭。庭审结束后,很多网友表示他们会结伴再去香山悼念姜岩,北飞的候鸟和大旗网没有发布关于案件进展的信息,而天涯社区在线律师苏雪映称,只要不是骂人或者公布隐私的内容,关于王菲姜岩事件的帖子仍然可以发。
鲁迅说过:"假如,一个人处在辩诬的地位的话,他本身就已经受到巨大伤害了。""死亡博客"事件引发海外媒体的关注。很多境外媒体激烈抨击中国网民的"暴力现象"。在西方人看来,这场虚拟事件正在演变成大规模群体性暴力,并已成为人类文明进程中的不和谐音符。
著名刑事辩护律师钱列阳先生认为:网友理性的观点、舆论的重压或许能促成当事人反思其行为,让事件的发展朝良性转化,最终得到妥善解决。但网友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进行评论和实施行为,如果超越法律界限,就容易越界为"网络暴力"。
换个角度讲,当姜岩自杀后,要是王菲能站出来痛哭流涕,跪在妻子家人面前,打自己几个大耳刮子,就像当年成龙一样,说:"我犯了所有男人都会犯的错,原谅我吧!"接着抖出那份将来总会让大众知道的保密的赔偿协议,然后站出来大声说:"我出轨了",就不会像今天这样变成过街老鼠被众人追打。
然而,这个事业上的天才男人,在处理生活问题上近乎弱智的大男孩儿,千错万错就错在没有及时止住那些谣言。比如王菲的父母竟然让第三者和儿子住在家里;比如王菲父亲一个电话刺激了姜岩加速了姜岩的自杀;比如姜岩死后王菲不签字,还要若无其事地上班,继续和'小三'打游戏,吃饭甚至说笑;接着,在妻子出殡当天被传到网上和'小三'两人手牵手逛街的照片。这些未经核实并且被王菲认为虚构和伪造的帖子,实实在在触痛了人们的道德神经。我们的社会没有那么高的宽容度,试想,妻子死了,作为丈夫连兔死狐悲都不愿表演一番,还是男人吗?
而姜岩的自杀无疑唤起了人们对弱者的同情,唤起了人们对一种美德的向往,这种现代人久违的美德叫忠诚。
在网络中议论纷纷的同时,"人肉搜索第一案"也正在艰难进行中。因为这是我国法院第一次受理此类网络侵权。受理该案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首次开庭后,发现案情复杂,遂将案件由独任法官审理的简易程序升级至合议庭审理的普通程序,还在2008年6月26日召集包括互联网、法学专家在内的研讨会。继"人肉搜索第一案"在京三度开审后,7月9日召开54名法官联席会议。
在研讨会上,主审法官提请与会高级法官主要就3个关键问题进行了研讨:一是公布普通公民的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侵犯之间的关系;二是网站对网友的不当留言有无监管义务及承担责任的程度;三是道德批判与隐私保护的限度。
与会法官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交锋。法官们表示,该案例的处理难点在于隐私权与公民权利保护之间的价值取向,在处理这起案件时,应考虑案件处理结果对于网络的健康发展与引导产生的影响,以及公民权利保护的影响,应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国内因"人肉搜索"引发的事件不在少数。例如2006年的"铜须事件"、"虐猫事件",2007年的"辱师事件"。"人肉搜索"将当事人的相关隐私肆无忌惮地公布于网上,并且往往伴随着网上、网下对当事人的辱骂,因而,"人肉搜索"几乎就是"网络暴力"的代名词。但事实上,"人肉搜索"并非"网络暴力"那么简单,要不法院不会如此慎重,专家之间也不会产生分歧,网民也不会提出"搜索坏人怎么能算网络暴力"的质问。
"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公民行使监督权、批评权的体现。网民在网上将涉嫌违法、违纪或道德上存在严重问题的人和事件以及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进行评判。如果行使得当,有利于社会进步,也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但这种监督与批评不能过当,否则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
首先,"人肉搜索"可能涉及"诽谤"。在本案中,就有对网民提到的"王菲逼死贤妻"、"王菲由其妻包养"等事实能否成立的激烈辩论。网站一般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其删除信息时,及时删除,否则就应当承担责任。这种责任承担,要求网民对自己的发言必须负责,以求在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保护中得到平衡。
"诽谤"还涉及网民根据其他网民提供的信息所作的评论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在各国"诽谤法"实践中,有"公正评论免责"的原则,只要是根据公开正式的报道进行的评论,并且没有侮辱他人,评论者就应当免责。但网民仅仅根据他人提供的网上信息,就轻率地作出一番评论,不应享受"公正评论免责"的保护。因为网上发表信息很随意,评论者没有进行核实就进行轻率评论,事实上扩散了影响。当评论所依据的"事实"是虚构的,那么评论者当然不能免责,否则,公民的名誉权随时可能遭受侵犯。
"人肉搜索"可能涉及"侮辱",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侮辱罪"。在一些事件中,网民往往会出现肆意辱骂当事者的一边倒情形,不是根据事实本身进行评判,而是对当事人的人格进行侮辱,这无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也容易培育社会暴戾氛围,并不是公民行使正当监督权的体现,这在任何社会都不能容忍,网民采取这样的方式,不管事实如何,都是侵权,网站不及时删除这样的帖子,就是失职,应当承担责任。
"人肉搜索"涉及的最大问题,是可能侵犯当事人隐私权。在本案中,被告律师认为,相关网站公布的信息,是在网络上已经可以被搜索到的信息,因此不能认为是"隐私",但原告律师并不认同,因为在"人肉搜索"中,一些网民将当事人属于隐私的信息传至网上。事实上,当事人的手机号码、住址、身份证号等个人基本信息,只要是当事人不愿意在大范围内公开的,都算"隐私"。但对这些信息,如果当事人自愿或他人得到当事人许可而公布在网上,任何人都能搜索到,那就不能算"隐私"。不过,要是通过相应的授权才能查看,或者要通过特殊技术才能获取的,也算侵犯"隐私"。其次,网民将网下小范围知晓的他人个人信息公布在网上,应该视为侵犯个人隐私,而其他网民或网站明知或应当知道这些个人信息非自愿公布,而是他人恶意公布或转载,也应视为侵犯隐私。
在国内风头正劲的"人肉搜索"在英国的华人社区中也进行得风风火火。据报道,英国警察在纽卡斯尔市的一所公寓内发现了两具华人尸体,但时隔不久,就有四名涉案嫌疑人被捕。此案之所以能迅速侦破,就是因为警方把英国华人学生在网络论坛上针对此案的讨论和"人肉搜索"的结果当做了侦破案件的信息来源。
国内有消息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立法追究"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
"人肉搜索"泄露公民隐私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希望通过法律对这些副作用加以防范,是合乎情理的。但是这种防范是否一定要以"刑事责任"的方式实现?或者说,是否已到了不诉诸刑法就不可解决的地步?
首先,"人肉搜索"只是一种信息收集行为,并不必然构成对他人权益的侵犯,也并非必然造成不良的后果。比如,"人肉搜索"利用得当,还可以帮警方破案。
其次,我们必须认识到,涉及名誉权、隐私权方面的法律关系,一般来说只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因而侵权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主要是民事法律责任。
当然,如果"人肉搜索"对于公民名誉权、隐私权的侵害严重到一定程度,也完全可能上升到刑法管辖的范畴,构成刑事责任。
可问题是,我国现行的刑法早已有专门针对这一情况的条款,"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这场关于"人肉搜索"的网事争议,在现实中来得有点突然。
争议源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此次提交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拟对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亮出"狠招",追究刑事责任。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朱志刚在分组审议时说,"网上通缉"、"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因此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
这段发言马上被媒体争相报道,并在各大网站引起网友们的激烈碰撞。
该不该立法规范"人肉搜索"?早在数年前就有法律意识较强的网友讨论过,可这次建议出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之口,而且主流媒体大加报道,很是抢了一把眼球。
至2008年8月29日会议闭幕,此事尚未定论,"人肉搜索"纳入刑法其实八字还没有一撇。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此事的关注就此打住,各种网上的"人肉搜索"请求仍然如火如荼
有评论认为,网络中的某些失控行为,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公众在现实生活中知情权、监督权等权利极度匮乏。有人这样说过:"一旦面对网络上虚虚实实、有悖公序良俗的事件时,人们纷纷披上网络匿名的隐身衣,兴高采烈地对当事人肆意讨伐。在狂热参与的同时,体味网络带来的片刻虚幻的权利。"在这样的氛围之下,形成了人人参与,却又人人无责的社会现象。
侵犯隐私、助长网络暴力,几乎是"人肉搜索"面临的最主要的"指控"。主张刑法调整"人肉搜索"者认为:网上通缉已经超出了道德谴责的范畴,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益。天涯网友tyw1984623说,"人肉搜索"和打小偷一样是私刑,严重影响法制的进步。
被"人肉搜索"而严重影响了生活的那些人,也许正为自己曾经的言行付出难以想象的代价。如几年前被声讨的"虐猫女"失去了工作,至今也没有走出心理阴影,"没有一个人愿意和她说话,父母也终日唉声叹气"。
而广州市知名律师朱永平表示,既然这次将"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列入刑法修正案提交审议,那么就需要有相应的司法解释,看看什么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手机号码算不算个人隐私?婚姻状况算不算?犯罪记录又算不算?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什么?这些在目前都处于模糊地段。如果界定清楚了,有"人肉搜索"版块的网站则要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人说,"人肉搜索"体现了一种彻底的信息民主,网上人人平等,人人参与,信息共享。何况网上搜索大多针对多数网民眼中的"坏人",似乎也代表着一种道义力量,"一些技术或是现象的出现,其本身并无好坏之分,关键取决于使用的人以及如何使用"。
"有时,'人肉搜索'比公安破案还快。"有人说,网民将涉嫌违法、违纪或者道德上存在严重问题的人或事件以及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由网民们自行评判,如果行使得当,也有利于社会的进步,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最典型的莫过于"周老虎"事件。
有不少法律界人士反对将之纳入刑法,理由是对他人进行造谣、诽谤的,有诽谤罪;对于在网上、网下进行辱骂、骚扰的,有侮辱罪;对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轻微行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也不需要动用刑罚这种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唯有"人肉搜索"侵犯他人隐私情节非常严重时,才可能要由刑法来制裁。但是,这个"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呢?是造成了当事人自杀、自残或者精神失常的后果,还是其他什么呢?
尽管人们已经开始普遍反思"人肉搜索"容易演变成网上暴力的危害,但是要真正采用刑法约束之却仍是难上加难。
2008年12月18日上午,"网络暴力第一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张乐奕和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构成对王菲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犯,判令上述两被告删除北飞的候鸟和大旗网两网站上的相关文章及照片,在网站首页刊登道歉函,并分别赔偿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和3000元,加之公证费,王菲总计获赔9367元。与此同时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删除了相关内容,被判免责。同时,法院针对此案暴露出的网络监管问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司法建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个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男女关系属个人隐私范畴。张乐奕和大旗网将此事实在网站上进行披露,并将网页与其他网站相链接,扩大了该事实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范围,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张乐奕、大旗网的行为构成对王菲隐私权的侵害。
张乐奕对王菲的婚姻不忠行为持否定、批判的态度。其在网站上披露此事实和王菲的个人信息之前,明知披露对象已超出了相对特定人的范围,而且应当能够预知这种披露行为在网络中可能产生的后果。
王菲的"婚外情"、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被北飞的候鸟和大旗网披露后,成为网民知晓其真实身份的依据之一,引发了众多网民的批评性言论及不满情绪,乃至形成了爆发和蔓延之势。因此,张乐奕、凌云互动公司披露王菲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亦构成了对王菲隐私权的侵害。
张乐奕、大旗网披露王菲隐私后,在造成众多网民在不同网站上持续发布大量批评和谴责性言论的同时,引发对王菲的"人肉搜索",并逐步演变成对王菲进行密集的、长时间的、指名道姓的谩骂,甚至发生了网民到王菲及其父母住所张贴、刷写侮辱性标语等极端行为。张乐奕和大旗网的披露行为对王菲的影响已经从网络发展到现实生活中,不仅严重干扰了王菲的正常生活,而且使其社会评价明显降低,故构成对王菲名誉权的侵害。
对于王菲主张的大旗网存在诽谤一节,法院认为因王菲婚外情属实,且大旗网的相关言论是姜岩家属的陈述,故不能认定其对王菲构成诽谤。
法院在判决中同时指出,网站、网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应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
对于天涯社区的起诉,法院认为天涯社区的论坛上每天都会有大量网民留下海量信息。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天涯社区的管理者,依法制定有上网规则,并对上网文字设定了相应的监控和审查过滤措施;但中国文字的丰富性、多样性以及网络语言的不断更新变化,使得网站不可能将所有不雅言辞均纳入监控范围;根据现有通常的网站管理方式和技术手段,网站的管理者也不可能对所有网友的留言进行事前逐一审查。因此,网站管理者的监管义务应以确知网上言论违法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在确知的情况下如果放任违法或侵权信息的存在和散播,则构成侵权;而及时履行删除义务的,则不构成侵权。天涯公司在王菲起诉前已将相关文章及回帖删除,履行了监管义务,故不构成侵权。
此外,对于王菲的"婚外情",法院认为其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背离了社会道德标准,并在判决中给予了批评。
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因王菲系主动辞职,因此,误工费未获法院支持。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指出,王菲遭受舆论压力,承受了较大的精神痛苦,因此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鉴于在相关网站披露情况之前,姜岩的博客已经打开并为公众知晓,张乐奕和凌云互动公司的行为只是扩大影响的一个因素,而非唯一因素,在北飞的候鸟和大旗网之外,还存在其他披露行为,同时王菲的婚姻不忠行为属实,且该行为为社会道德所否定,加之张乐奕在网站管理过程中有主动删除部分侵权信息的行为,大旗网的报道也包括不同立场的内容,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确定了张乐奕和凌云互动公司的赔偿数额。
最终,法院做出上述判决。案件宣判后,张乐奕的代理人当庭表示将会提起上诉,而其他几方当事人则均表示将考虑后再做决定。在随后的采访中,记者询问了王菲的近况,代理律师表示,目前王菲仍未找到工作,多家单位因惧怕网友和舆论的压力不敢接收他,王菲本人就在家中通过网络收看案件宣判的直播。当问及对判决的意见时,王菲的律师表示虽然还不了解王菲本人的意见,但是作为律师他对判决非常满意,认为已经达到了诉讼的预期目的,对于赔偿数额,该律师表示尽管数额上与诉讼请求有一定差距,但是法官是在考虑了诸多因素后做出的判决,他表示理解和认可。
上午10:30分,朝阳法院召开了新闻通报会,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网络监管问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对网站及相关主体加强有效监管,并对互联网的运行和发展进行合理引导。
法院指出,在王菲诉张乐奕一案中,张乐奕注册的非经营性网站于2008年1月11日注册并立即开始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然而直至4月2日该网站才向有关部门申请备案,4月23日才获得批准,该网站在获准前长达103天的时间里,脱离了监管部门的监管,张乐奕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故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督促下级执法单位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建议该部完善互联网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并建议采取更加有效、适当的技术手段,加强对网民言论的适时监管,同时加强对互联网新生事物的高度关注和适时引导,净化网络环境,推动互联网行业文明、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判决后,大旗网、天涯社区和王菲均因服从判决未提起上诉,因此该两起案件判决已一审生效。
2008年12月29日,张乐奕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上诉,要求改判驳回王菲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乐奕在上诉状中称:王菲就其违法背德行为不享有隐私权。他认为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只有合法的隐私才受保护;姜岩事件已成为公共事件,北飞的候鸟网站公布事实经过、批评违法行为,符合公众利益,他指出当公民私权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社会利益而非个人私利,对此,他认为婚外情不是私事,因违背了公序良俗,社会公众有权知恶,故对真相的披露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有助于构建公序良俗;已为社会公众知情的信息不再构成隐私。张乐奕称,在北飞的候鸟网站开设并发表文章前,事件经过、原告的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已为姜岩博客披露并为社会公众所知悉,不具备私密性,且自己网站上的内容只是在重复姜岩博客及其他网站已披露的事实,所以谈不上侵犯隐私权。
张乐奕还认为"人肉搜索"以及部分网友的极端行为与北飞的候鸟网站之间缺乏因果关系,且"人肉搜索"在北飞的候鸟网站开通前事实上已经开始。而王菲婚外情的不法行为以及对姜岩损害行为的极端后果才是导致部分网友过激行为的原因,王菲的社会名誉与其言行相当,不存在被损害的情况。
另外,张乐奕还在上诉状中对法院判决确认的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提出异议,他认为删除涉及王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地址、婚外情的信息的全部三篇文章超越了合理的范围,只应删除文章中的部分相关信息。此外,张乐奕还指出,北飞的候鸟作为非经营性网站,浏览量和公众关注度有限,因此认为判令其承担最高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当。
发动这次"网络暴力"的网友们,不是揭竿而起的农民,也不是大字不识的愚氓,而是大批受过高等教育的白领,这些"城市哄客"以无名氏的方式,高举键盘当作武器,围剿王菲这个被设定为"有罪"的道德猎物。由于人们在网络里处于匿名状态,言行不需要负什么责任,确实助长了谩骂的风气。加上一些网友们推人及己,把自己对第三者的不满尽情发泄。就像那些坐在电视机前看球的球迷,因为自己喜欢的球队输球而砸掉自家的电视一样,只不过现在变成了集体围剿王菲这个"猎物"。
对于网友而言,"网络暴力"其实是道德语境下的集体狂欢,只不过这种狂欢是披着悲愤的黑纱。
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网民参与网络事件程度得加深,从2006年开始,"虐猫事件"和"铜须事件"等几个著名的网络事件,引发了"网络暴民"这一概念。因此,寻求网络言论自由与保护人格权的平衡成为网络时代更为突出的问题,引起了新闻传播学界和法学界的关注。但是,在死亡博客之前,因为还没有涉及诉讼的具体案例,学术界对"网络暴力"问题的关注,更多的是从宏观视角进行探讨。而王菲的诉讼成为"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网络暴力"的具体案例,也使我们不得不从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视角对"网络暴民"的言论侵权问题进行理性分析,以探求网络舆论空间健康发展的路径。
自从"虐猫事件"和"铜须事件"被国内外媒体定义为"网络暴民"后,虽然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和网络世界还没有对"网络暴民"的内涵明确地界定,但我们可以看到"网络暴民"共有以下三个共同点:一是主观动机,恶意制裁、审判当事人并谋求网络问题的现实解决。二是采用方式,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传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隐私),同时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三是导致结果,在现实生活中使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并对现实产生实质性的威胁。
死亡博客引发的"网络暴力"事件,不仅仅发生在网络这个虚拟空间内,也延伸到现实世界,并且这种行为无论从公共利益的利弊角度考虑,还是事件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程度方面考虑,"网络暴力"已经造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侵权。正是从这个角度思考,网络时代的言论与现行的司法制度之间的关系有了特别的意义,寻求言论自由和保护人格权的平衡成为网络时代更为突出的问题。
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刘新传先生撰写的探析"网络暴民"的言论侵权,对"网络暴力"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刘新传先生认为:名誉权作为公民享有的维护自己获得公正的社会评价的权利,是不可侵犯的。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是侮辱、诽谤。其行为表现形式是通过口头、书面或在媒体上发布损害他人名誉权的信息从而造成他人名誉的贬损。在死亡博客事件中,对王菲的出轨和对第三者的谴责,如果只是在网络上表达一种义愤,这种表达方式未尝不可。但是,如果通过语言暴力甚至进入现实攻击,使当事人在现实社会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打击,几近崩溃,这便是侵权损害事实造成的一种严重后果。此外,由于当事人的名誉遭到不法损害,造成当事人被迫辞职、无法工作等损失,法律应追究其责任。另外,王菲平均每天接到数十甚至上百个骚扰电话,使其遭到恐吓、勒索。这种诽谤他人的言行已经触犯了法律。而"通缉令"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法律文书,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并且只能针对特定的对象即对于罪该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使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发布。也就是说民间"网络通缉"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通缉行为。而在死亡博客事件中,网友们在未弄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运用网络进行侦查通缉甚至"追杀",是谁赋予的权利?
让我们重温一下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诬陷。"
王菲出轨导致妻子自杀,王菲当然是有错的,但这种错误只是道德层面上的,法律并未就此追究王菲的法律责任。换句话说,无论王菲对错,作为一名公民他的人格是不该受到侵犯的。这种不被侵犯的人格,包括名誉权和隐私权。
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受到民法的重点保护,但遗憾的是我国的民事立法对隐私权尚无明文规定,而是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补充,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大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这是用名誉权的方式对隐私权进行的间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隐私权作了具有突破性的解释。该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人们认为,"这是我国法律文件第一次明文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来予以保护。"通过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只对住宅、身体、通信隐私权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对其他隐私权没有规定,更没有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概念,这表明,我国法律有关隐私权的立法是比较原则和单薄的。尤其是面对网络时代信息的交互性和公开化的增强,公民的隐私权保护变得愈加重要。
但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是,尽管以往很多"网络暴力"对当事人造成损害,但在王菲之前却没有进入法律程序。"网络暴力"没有形成诉讼的原因很多,刘新传先生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法律基础与法律环境薄弱导致诉讼徒劳。目前我国对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的规定散见于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此作出的司法解释之中,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而是采用了间接的保护方式,说明我国隐私权保护标准较低,这给公民依法维护自己权利的实践设置了障碍。我国目前较为薄弱的法律基础与环境使"网络暴民"有机可乘,但牺牲的却是广大公民的基本人权。所以体现在"虐猫事件"与"铜须事件"中,当事人知道这种案件在现有的法律环境内即使进入法律的诉讼程序其结果也是徒劳的。这是事件没形成诉讼的现实原因。
二是网络的特殊性导致事件的当事人难以界定。我国法律规定,对侵权行为提起法律诉讼要求有明确的被告人。现实生活中,这个问题比较好处理,但是由于网络本身的特点导致事件当事人难以界定。例如侵权言论的发布者不确定,可能包括网络接入提供商、网络内容提供商、网络服务提供商,同时还可能包括非盈利性的网主,他们提供了一些免费的链接,有的内容通过他们的设备在网络上进一步传播。对于此类事件网站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一直是有争议的。另外,同传统媒体相比,网络融合了单向与双向的信息传播的特征而成为个人传播、组织传播与大众传播的统一体。用户不仅是信息的接受者,也是信息的制作者。用户常常以个人电脑为屏障,隐匿自己的真实身份进入网络,对言行的自律程度大大降低。同时由于网络的海量信息,使得网站经营者由于技术手段的限制不可能完全对自己网站上的内容进行有效控制。在这样的前提下,网络言论侵权就变得更加容易。事件的当事人,在这种状况下无法有效的确定被告人,这是事件没形成诉讼的客观原因。
"网络暴民"言论侵权问题的发生主要涉及网民、网络和管理者三方面因素。其中作为主体的网民及管理者成为问题关键。对于如何解决"网络暴力",刘新传先生从我国国情出发,认为应从三个方面着手寻求解决对策。
一是加强立法,用法律手段保护网络隐私权不受侵犯。在世界各国纷纷承认隐私权的今天,我国立法不规定网络隐私权,这是一个严重的立法疏漏。同时应该指出,我国法律以间接方式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具有很大缺陷的,所以应该改用直接保护方式,更有利于加大对隐私权侵害的救济程度。我国立法机关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隐私权的内涵、外延及侵权的责任形式。另外,仅有隐私权保护的一般性规定是不够的,还应制定专门法律来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其中,应该详细规定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具体应包括知情权、选择权、控制权、安全请求权等;规定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尤其义务主体应包括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个人等;规定侵害网络隐私权行为的种类以及侵权行为的认定;还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等。
二是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媒介道德素养。在对事件的具体分析中笔者发现,其实部分侵权网民的行为都是违背最基本的法律,如宪法、刑法及民法通则等。显然,他们或是无视法律的存在,或是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侵权网民其实具有盲从性,根据传播学中"沉默的螺旋"理论,人作为一种社会动物,总是力图从周围环境中寻求支持,避免陷入孤立的状态。当发现自己属了"多数"或"优势"意见时,他们便倾向于积极大胆地表明自己的观点。所以面对部分网友围攻当事人时,他们就会屈于环境压力而附和占上风的"暴民领袖"。加强网络道德教育,提升网民的媒介素养,已经成为现代教育中一项刻不容缓的紧迫课题。
三是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提高网络技术的驾驭能力。网络只是技术工具,为祸为福也事在人为。提高对网络技术的应用水平,对个人信息进行加密,网民趋利避害,减少隐私权事件的发生。在信息化过程中,应当注意增加常规法律的技术性,即与高科技的网络技术相接轨,以便制定出更加合理有效的网络法规。
在以上案例的分析中,我们也看到传统法律在网络面前的窘境。有人希望通过加强对网络言论的控制,这显然成本太高且一定程度上束缚了网络的发展。所以,北大法学教授贺卫方认为:"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改革加以解决。一方面,我们需要建立负责的司法体制,另一方面,创造更多的途径,利用网络的巨大优势,让各种有益的言论都能加以充分表达,才是合理的解决之道。"
被称作"网络暴民"的网友也许会感到委屈:那么多媒体报道了,辨别真伪是媒体的事,我本人也是被假以公义和关爱的假新闻所蒙蔽的受害者,谎言和欺骗愚弄了我。那么通过这起"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网民们是不是能够进行深刻的反省?是不是要有足够的警觉来善待自己手中的话语权?是不是不要让自己手中的工具既伤害自己又伤害别人?
在当前的语境下,网络这个平台对普通公民的话语权是弥足珍贵的。每个生逢其时的网友,都需要好好尊重自己手中的话语权,每个人都学会尊重别人该多好啊!
"这个女孩儿子是有怨气的,不安详,就如她生前的性格,爱就爱了,恨就是恨,不妥协,不顾一切。和家属握手告别,到姜红的时候,她终于压抑不住的失声痛哭,撕心裂肺,所有的悲伤在那一刻逆流成海。大家都出了告别室的时候,工作人员收敛姜岩的遗体,姜红大哭失声:'不要带走我的妹妹。'"
告别仪式结束后,灵车将姜岩的遗体送至大兴区殡仪馆火化,骨灰被送到香山金山陵园下葬。姜岩的墓碑是她父母立的,背面刻的正是姜岩生前最喜欢的那首诗:"如果有来生,要做一棵树,站成永恒,没有悲欢的姿势。一半在尘土里安详,一半在风里飞扬。一半洒落阴凉,一半沐浴阳光。非常沉默非常骄傲,从不依靠从不寻找。"
此时,我们可以理解姜红和张乐奕以及众多网友的心情。他们只是不希望那么多的努力之后,换来的只是王家对姜家一个交代,而应该是王家对所有为此努力,为此操心,为此奔走相告,甚至仅仅是给电脑前流泪的网友们一个交代。道歉信也好,哪怕是让人们知道王家最后妥协的条文也罢,至少可以让所有努力过的人知道自己的辛苦没有白费。如果能公开协议,万一网友们觉得姜家还是吃亏了,网友们还在,网友们的热情都还在,姜家还有网友们在保护。然而,由于这些网友们的这些期望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网友们无法知道协议的内容,甚至也没有被通知去送姜岩最后一程。这些网友聚集在网络上的时候,"自豪的正义声音"如此响亮,可最后却收得有些尴尬和仓促,没有震撼,甚至没有余音。
于是,网友们开始着急、失望、继而变为愤怒。
其实,无论通过"控诉"王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姜岩早日下葬早日安息也好,让姜家获得应得赔偿以保证能渡过目前的难关也好。姜家的状况很清楚地被描写在姜红的文字里了,对于这个正在照顾承受丧女之痛中的二老的长女来说,我们没有理由再要求姜红忍住悲痛心平气和。但是,如果能尽快让姜岩入土为安,让老人早日从悲痛中出来,才是姜红的当务之急。
然而,许多网友并不是这么认为,他们的目的是"唤回社会的道德底线",是批判第三者的无耻和人情的冷漠。他们希望最后的结束能定格在最强音最高xdx潮,让"道德沦丧"的王菲体会到什么是切肤之痛,体会到什么是民间力量的惩罚,用这样的最强音来警告所有挑战道德的"无知无耻"的人。他们所要求的一切都不关乎自身,而仅仅是为了素未谋面的一个女人向往的干净的世界。
网友们最大的失望来自于王家不发出任何声音,来自于王菲在妻子自杀后采取逃避的态度,网友们认为王菲"像个缩头乌龟"很不男人。其实网友们不知道,王家已经身心俱疲,家人的平安和安静是他们在经历了这样一次浩劫后唯一的愿望。对于很多网友坚持的"正义",他们已经无能为力了。再说,王菲的声音太微弱了,没有人听他解释。
因为签订的是保密协议,所以这个协议至今没有公开。但是,记者看到了这份协议,应该说,这份包括赔偿费和购买墓地在内的协议,王家做得并不差,甚至已经做得仁至义尽。只是由于这份协议没有公开,才让网友们愤怒。如果当时及时公开这份协议,想必大多数网友不会再迁怒于王菲。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第三者介入事件频有发生,但没有任何一件像姜岩之死这么震撼人心,在网络上引发了一场关于爱情、婚姻、道德、责任的大讨论。
对于姜岩的行为,大多数网友表示同情,并强烈谴责王菲和东方,认为姜岩是一个勇者。在这个拜金主义和"小三"盛行的时代,姜岩以她的完美主义和执著捍卫了自己的爱情信念,她是用生命在抗争。她丧失了一切乃至于她那年轻的生命,唯有尊严是她可以永远值得自豪的。
但是姜岩选择死亡确实是一种过激的行为,姜岩带着满腔的爱恨走了,留给亲人的却是永远无法愈合的伤口。也有不少网友认为,姜岩将痛苦留给了自己的家人,因为一个不爱自己的人和"小三"而选择放弃生命,是不值得的。
如果说王菲的外遇是让姜岩自杀的外在原因,那她自身的性格就是造成她走上这条路的内在原因。在人的一生中,我们常会遇到坎坷和不如意,常常令人沮丧痛苦、甚至失去信念,但是活着就是最大的坚强,姜岩本来有机会选择再次迎来美丽精彩的全新人生。爱情并不是人生的全部,姜岩的选择是自私绝望的!这样的做法我们不需要鼓励!如果姜岩能够退一步,如果她能有意识去寻求别人的帮助,如果她的性格不是这么固执,不是这么追求完美这个悲剧就不会出现!
正如姜岩的姐姐所说:虽然我理解我妹妹所做的一切,但毕竟生命是宝贵的,无论如何都不要轻易放弃,也请小弟弟、小妹妹不要步她的后尘。
但是,已经狂热的网友们不会这么思考问题,他们只会考虑到能够从网络中得到的信息。他们愤慨的是:王菲的妻子姜岩还在冰柜中没有火化,但王菲一不出面,二不签字,还借口说抑郁症,自己要自杀,结果带着东方在上海逛街。
在姜岩下葬前后,一则附带着照片的消息更加刺激了网友的神经。在这条王菲认为编造的帖子称?"王菲在姜岩下葬之前,就带着东方到上海购物逛街。"甚至在这则消息上还附带着几张并不清晰的照片。但是,记者在采访王菲时,他流着泪说:"那时候我如同惊弓之鸟,哪有心思去上海?其实我连门都不敢出一步,因为时刻有网友在我家楼下走动,我不知道哪个是杀手,那个是好人。"
此时,在网上有网友发出了对王菲的"网络追杀令"。
但是,网民的这些行为已经超越了网络的范畴,一位支持网民的律师在网上发出这样的忠告:"看到了大家组织的一些正义的活动,我深受感动,但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感到我有必要提醒有正义感的朋友们一下,千万不要与王家发生正面冲突,特别是肢体语言方面的。首先这个是法律管辖的范围,其次是不值得。大家想一下,如果我们被疯狗咬了,我们能再反咬疯狗一口吗?我们要明确我们的目的:让王家后几年甚至几十年生活在唾骂中与灵魂的愧疚中,让他们求生不得,求死不能!那我认为最好的方法有以下几条,归纳出来供大家商榷。1。想办法让王家人及其社会关系的领导同事知悉此事,这会让他们颜面扫地,无脸见人。2。每天给王家送一个花圈,摆在楼道门口就可以。不用多,每天一个,让他家常常有个念想。3。把他们所有的联系电话都做成小纸条,纸条上写明'办证',让他们尝尝'呼死你'的滋味。最后提醒一句,千万不要指名道姓地谩骂,更不要写在文字上。我们要广泛利用网络这个媒介,充分发动群众。让王家人感觉'处处是鄙视的目光和唾弃'。每天生活在自己挖的棺材盒子里。"
网友在网上祭奠姜岩的同时,对王菲一家的声讨仍然轰轰烈烈地进行着。天涯社区网友甚至贴出了网友到武圣东里王家的讨伐行动。
显然,这并不是姜家人所为,而是网友的独立行为。姜家律师回应这次行动说:此事是网友自发行为,姜岩的家人及生前同学、好友均未参与此事。律师代表姜家对网友在网上的悼念、同情、支持表示感谢,同时也呼吁,请广大网友在表达感情时要理智,将行为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对于此事,一些网站也开始反思。大旗网也咨询律师网友行为是否违法。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李育新律师的说法是:"网友出于一种同情心去王家讨说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理论的过程中,要注意尺度。如果超过了一定尺度,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比如:捏造事实或者将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的事情进行传播,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侮辱罪和诽谤罪。另外还要注意不能违反社会治安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情节严重,影响较大,公安可以根据王家的报警介入调查,通过ip找人是很容易的事情。"
2008年1月24日,中央电视台大家说法栏目对"死亡博客事件"进行了报道。这个报道是客观的,毕竟央视是慎重的主流媒体。那些为姜岩惋惜的人也算成功了一步。既然央视都报道了,说明央视也认为这事不是一个简单的事儿了,说明网友们这么多天没有白白地渡过。网友们在网上发帖子说:"我们这些与姜岩素不相识的人为了社会的公德,为了她的一切也算没有白费。当然,我们不会要求任何回报,以后如果有类似的事儿发生,我想我们依然会出来声讨的。毕竟现在的社会像姜岩这样的女人少之又少了,我们都要珍惜身边的人啊!"
同时,也有网友认为,网络的力量不可忽视,要是没有网友们的电话,这司空见惯的事不可能上央视的。在央视的报道中,唯一让网友们"觉得刺耳"的是:主持人反复地问"你知道真相吗?"。毕竟,这种敏感问题,央视不可能表现得倾向性太明显,提示大家这只是一家之言,不代表电视台的立场。这个也无可厚非。同时,央视也隐晦地指出了,姜岩之死可能另有隐情。
这些报道的关键是姜岩的姐姐或姜家人没有出面,王菲和王家人也拒绝接受采访。这样一来说话的都不是当事人,观众不容易产生共鸣。只能说引起一些观众和网友的好奇心,然后大家开始上网去看。
在央视报道前后,凤凰卫视、南都周刊、三联新闻周刊等媒体也都作出深度报道。但是,这些报道中都没有采访到事件的真正当事人,大多是一些外围的报道。在这轮网络和媒体的报道中,关键问题在于良心和舆论。很多网友认为:"我们就是要凭着良心制造舆论,控诉目前种种在婚姻方面道德沦丧的现象,不能让目前仍然活着的众多姜岩妹妹再走上不归路,不能让更多的准王菲、准东方成为真正的王菲和东方。借此清洗世人的正在染上灰尘的心灵,使好人安安心心地生活,麻木的人找到心痛的感觉,迷失方向的人可以看到出路,使得目前的'华丽又肮脏的世界'变成天堂。"
2008年3月28日,因网民骚扰再度患上抑郁症的王菲经历了4个月惊弓之鸟的生活之后,最终选择走向法庭。这次,王菲将北飞的候鸟、大旗网、天涯社区3家网站告上了法庭,并索要精神损害赔偿13。5万元。
在笔者采访前后,姜岩的丈夫王菲一直躲在北京一个不为人知的地方,除了接受笔者采访,拒绝见任何媒体记者和所有陌生人,甚至连电话都没有,唯一与外部联络的方式只有一个电子信箱,包括法院开庭他都没有现身。而姜岩的前男友张乐奕并未停下手中的工作,同时一直关注和推动着姜岩的后事,积极准备应诉,并在法庭上据理力争。
在狂热的网友们的骚扰之下,王菲家庭生活全部被打乱,家里的电话时常在深夜里响起,接起电话全部是网友们声讨的声音。经过4个月鼹鼠般的日子,王菲再度患上了抑郁症。而王菲认为这一切都是由网络传播引发的,于是在经历4个月的骚扰之后,忍无可忍的王菲决定起诉网站侵权。
随着时间的过去,"死亡博客"事件已经逐渐开始淡化。但这4个月来王菲出乎意料地出名了,他仿佛经历了一场风暴,这场风暴彻底改变了他的人生。经过4个月的演变,这场由网络到现实的公共事件,随着王菲的起诉再次掀起高xdx潮,并成为"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尽管此前有"铜须门事件"、"虐猫事件"等"网络暴力"事件,但真正进入司法程序的,在中国还是第一例。
3月28日王菲委托律师起诉北飞的候鸟、大旗网、天涯社区3家网站。王菲在起诉书中称:今年1月10日开始,3家网站纷纷发表和刊载对他及家人进行"侮辱诽谤"的文章。比如称姜岩是被王菲"逼死"、"抵制所有跟逼死结发妻子的贱男人王菲有关的产品"、"王菲是在父母羽翼下苟且的可怜虫"、"因为王家的态度,你(指姜岩)迟迟不能下葬"等言辞激烈的话语。同时,这些网站还把王菲及其家人的姓名、照片、住址等信息公开。这些行为给原告及家人的生活、工作、名誉造成极为恶劣而严重的影响;恐吓邮件不断;网上被通缉、追杀;经常遭到围攻、谩骂、威胁;因工作单位被骚扰,已被单位辞退,且其他单位也因之不敢聘用;父母住宅多次被人骚扰,门口两侧贴满诬陷恐吓标语
采访时王菲称:"事发后他被迫辞职,至今没单位要他。以往他接的广告业务都是大客户,现在为了生计,连很小的单子他都要接,而且价格很低。"
王菲的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张雁峰律师表示:本案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网友使用了"人肉搜索引擎"公布个人隐私;二是通过"网络暴力"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网民对未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失实言论,造成王菲及其家人名誉损害;公开王菲及相关人员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隐私权。张律师还认为这种"网络暴力"与当年的"大鸣大放"、"大字报"很相似,在当事人尚来不及解释澄清事情真相之前,就被无辜地打倒。而现在,在网络上的这一幕似乎有过之而无不及。
王菲认为引发姜岩自杀的起因是由于家庭矛盾,但即使是姜岩所指称的王菲出轨,这也毕竟是家事,而跟自己毫不相干的网友们到家门口来闹,甚至影响了小区内的居民,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王菲觉得网友们在不了解事实的情况下随意作出判断,甚至找上门来破坏,是对人权的侵犯。而且家务事很复杂,只凭前妻在网上的一面之词,怎能确定另外两个人的罪呢?
随着媒体的报道,王菲起诉网站的行为,在网上引发了新的一轮高xdx潮,"倒王派"在网上对王菲的声讨更是激烈。"想起要法律保护了?当初怎么就没想到要遵守婚姻法?""史上最不智的起诉"、"王菲不可能胜诉"
北飞的候鸟创建人张乐奕说:"我开这个网站,用来表达对姜岩的尊敬和悼念。至于王菲,我觉得他起诉很傻、很可笑。"
大旗网法务部卜令慧律师称,大旗网收到朝阳法院传票时"感到很意外"。他认为大旗网对此事的报道是客观公正的,是正反面说法都具备的。
海南天涯社区在线法务部的苏雪映律师表示,天涯社区中的帖子原创者并非天涯,而是网友;况且如果受众认为报道有误可以投诉,接到投诉后,天涯社区的做法是核实情况删除帖子。
在王菲起诉后,天涯社区和大旗网上的很多帖子被删除。几乎与此同时,也有网友成为"挺王派"。网友"水军4400"就把"倒王派"称之为"网络暴民",他认为即使王菲有责任,他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同样不容践踏。
王菲起诉后,在重庆天涯社区论坛上也惊现"倒王帖":"北飞的候鸟我们支持你,1人1元助你对抗贱男"。发帖人叫"头一杆",他自称一直关注此事,属于"倒王派",之所以发这个帖子,是因为听朋友说,北京很多网友自愿为被告捐款,并提出"1人1元"的口号,"认为自己也应该为此做点什么,为了那个为爱付出全部的灵魂,为了更有力地打击'小三们'"对于这个号召,网友响应迅速,已经有40多人愿意参加"1人1元"捐款活动。
而网上传播最多的帖子是"希望能去的同学多带一些臭鸡蛋,费用大家共同承担哦。"这个帖子被广泛认可,并有很多网友表示4月17日要到亚运村法庭去,一是要看看王菲到底是个什么样,二是要砸王菲的"臭鸡蛋",三是力挺3家被告网站。
4月17日上午9点直到下午3点半,"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亚运村法庭开庭审理,由于案情复杂,只进行了举证质证阶段。
上午8点,已有多名网友等在法庭门外,这些网友多为年轻女白领,她们告诉记者说:"很多朋友想来但实在抽不出时间,所以就由她们回去转述庭审的详细情况。现实生活中背叛太多,王菲之所以让人愤怒是他做得太过分了。"网友们说,本来事情已经平息了,王菲又打官司挑起了这事儿,他的行为更加激起了大家的愤慨。
到上午9时开庭时,法庭里坐满了近30家媒体的记者和数十名网友,但依然有十几名网友没有领到旁听证,站在法庭外面焦急地相互交流着。
一名特意从上海赶来的女网友,得知姜岩去世的消息后患上抑郁症,并两次来京。她说:"我从小到大都没来过北京,但为了姜岩我来了。"
令网友们失望的是,原告王菲并没有出现在法庭上。王菲的律师张雁峰说:"王菲之所以没有亲自到庭,一是因为担心网友们的'臭鸡蛋';二是他不希望以这种方式站在众人和媒体面前;三是因为网上披露的有关姜岩自杀前后的很多内容都是不实的,王菲打官司就是为了澄清事实。"当律师念及网络上骂王菲的词语时,旁听席上的网友笑出了声。
原告方称,姜岩的跳楼自杀,在3个被告为代表的网站上肆无忌惮的宣传,形成一股势不可当的"网络暴力",深深伤害了王菲。原告律师指出,将事件引向现实攻击的是"人肉搜索引擎",此案是"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
针对原告的起诉,第一被告人张乐奕答辩时直指王菲出轨才是姜岩自杀的起因。张乐奕说:"原告因为对婚姻不忠诚导致妻子姜岩自杀,对于上述事件进行陈述以及评价,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而法庭上原告律师指称张乐奕在姜岩和王菲婚姻存续期间与姜岩藕断丝连,张乐奕说:"我和姜岩10年未见,王菲和她5年朝夕相处,他们的感情怎可能因我而改变说我和姜岩藕断丝连,是莫须有的罪名,是侮辱我们的人格!"张乐奕称直到姜岩自杀前两人才见了一面
整个上午的举证质证过程,几乎全部围绕着是否因为王菲有"第三者"才导致姜岩自杀而展开。张乐奕的律师还当庭拿出了姜岩留给姐姐的遗书宣读。为能让双方观点充分表达,法官没有过多干预双方举证,因此这场有关名誉的侵权诉讼,演变成对王菲的挞伐。
按法律规定,法庭禁止网友们用笔记录、拍照和发送短信。但庭审进行同时,互联网上却展开同步"庭审直播",每位出庭人员的发言在几分钟内迅速出现在网上。庭内的"倒王派"们不断用手机向外发送短信,没来的网友则通过"直播"了解庭审并发表意见。个别网友甚至中途出去,把座位让给其他网友进去听一会儿。
在法庭上,张乐奕出示了一份特殊证据引发了庭审的高xdx潮,这是一份长达十几分钟的录像,姜岩的父亲讲述了姜岩自杀前后:姜岩是自己40多岁才得的小女儿,她"聪慧、开朗、浪漫、孝顺",然而王菲执意与其离婚。王菲和东方的关系是不道德的,王菲当面承认过出轨事实。最后,姜父感激网友对此事的关注,感激他们给姜家"无私的道德援助和精神支持"。在姜父讲述的过程中,几近病危的姜母哭着诉说对王菲的不满:"我们对他那么好,岩岩死后他却一直没来过"
在法庭播放两位老人的录像时,大多数网友在默默地流泪,有的网友小声抽泣起来,悲伤的情绪很快感染了旁边的网友,于是数名女网友都拿出纸巾擦拭眼泪。最后姜母撕心裂肺的哭喊让一位女网友浑身颤抖,她边哭边冲出法庭,泪流满面蹲在院子里抽泣起来。
上午的庭审在一片哭泣中结束,下午一开庭,证人吴某出现在法庭上,这位来自天津的证人是姜岩的网友撒加的橡皮鸭。他向法庭证明姜岩自杀前把博客密码告诉自己,并委托其在12小时后将博客打开。2007年12月27日晚上,吴某通过qq联系上了姜岩的姐姐姜红,并将姜岩的博客密码告诉姜红。但是,吴某称姜岩是通过手机短信告知其密码,因为手机丢失无法提供短信。
王菲代理人认为姜岩的博客密码后来转交到了张乐奕手中,张乐奕有可能修改姜岩的博客内容。张乐奕的律师当庭表示:"在姜岩第一次自杀时,是证人提醒了姜红拯救了姜岩。这证明了博客的密码是姜岩给证人的。当时第一次看到的内容和现在是一样的,没有改变。"
接着,姜岩的姐姐姜红以证人的身份出现在法庭上。姜红坦言自己是姜岩生前最后两天唯一的见证人。她回顾了姜岩与王菲恩怨的前后,指称王菲在妹妹自杀后就再没有出面。为了祭奠姜岩,姜红表示"需要找一个懂电脑的人来管理妹妹的博客,我想到了张乐奕,他是妹妹大学四年的男友。后来他建了一个网站,就是为了纪念和祭奠姜岩。"在法庭上,张乐奕的表情始终很沉重,因为身体不舒服还申请到法庭外待了一会儿。
在法庭上,大旗网和天涯社区的代理人也均答辩称,姜岩姐姐的文章和网民的文章都是真实的,没有诽谤和侮辱,而网络涉及各方当事人各种立场的观点,不构成侵权,拒绝赔偿。
鉴于被告还有补充证据提交,下午3点法官宣布休庭。庭审结束后,很多网友表示他们会结伴再去香山悼念姜岩,北飞的候鸟和大旗网没有发布关于案件进展的信息,而天涯社区在线律师苏雪映称,只要不是骂人或者公布隐私的内容,关于王菲姜岩事件的帖子仍然可以发。
鲁迅说过:"假如,一个人处在辩诬的地位的话,他本身就已经受到巨大伤害了。""死亡博客"事件引发海外媒体的关注。很多境外媒体激烈抨击中国网民的"暴力现象"。在西方人看来,这场虚拟事件正在演变成大规模群体性暴力,并已成为人类文明进程中的不和谐音符。
著名刑事辩护律师钱列阳先生认为:网友理性的观点、舆论的重压或许能促成当事人反思其行为,让事件的发展朝良性转化,最终得到妥善解决。但网友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进行评论和实施行为,如果超越法律界限,就容易越界为"网络暴力"。
换个角度讲,当姜岩自杀后,要是王菲能站出来痛哭流涕,跪在妻子家人面前,打自己几个大耳刮子,就像当年成龙一样,说:"我犯了所有男人都会犯的错,原谅我吧!"接着抖出那份将来总会让大众知道的保密的赔偿协议,然后站出来大声说:"我出轨了",就不会像今天这样变成过街老鼠被众人追打。
然而,这个事业上的天才男人,在处理生活问题上近乎弱智的大男孩儿,千错万错就错在没有及时止住那些谣言。比如王菲的父母竟然让第三者和儿子住在家里;比如王菲父亲一个电话刺激了姜岩加速了姜岩的自杀;比如姜岩死后王菲不签字,还要若无其事地上班,继续和'小三'打游戏,吃饭甚至说笑;接着,在妻子出殡当天被传到网上和'小三'两人手牵手逛街的照片。这些未经核实并且被王菲认为虚构和伪造的帖子,实实在在触痛了人们的道德神经。我们的社会没有那么高的宽容度,试想,妻子死了,作为丈夫连兔死狐悲都不愿表演一番,还是男人吗?
而姜岩的自杀无疑唤起了人们对弱者的同情,唤起了人们对一种美德的向往,这种现代人久违的美德叫忠诚。
在网络中议论纷纷的同时,"人肉搜索第一案"也正在艰难进行中。因为这是我国法院第一次受理此类网络侵权。受理该案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首次开庭后,发现案情复杂,遂将案件由独任法官审理的简易程序升级至合议庭审理的普通程序,还在2008年6月26日召集包括互联网、法学专家在内的研讨会。继"人肉搜索第一案"在京三度开审后,7月9日召开54名法官联席会议。
在研讨会上,主审法官提请与会高级法官主要就3个关键问题进行了研讨:一是公布普通公民的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侵犯之间的关系;二是网站对网友的不当留言有无监管义务及承担责任的程度;三是道德批判与隐私保护的限度。
与会法官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交锋。法官们表示,该案例的处理难点在于隐私权与公民权利保护之间的价值取向,在处理这起案件时,应考虑案件处理结果对于网络的健康发展与引导产生的影响,以及公民权利保护的影响,应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国内因"人肉搜索"引发的事件不在少数。例如2006年的"铜须事件"、"虐猫事件",2007年的"辱师事件"。"人肉搜索"将当事人的相关隐私肆无忌惮地公布于网上,并且往往伴随着网上、网下对当事人的辱骂,因而,"人肉搜索"几乎就是"网络暴力"的代名词。但事实上,"人肉搜索"并非"网络暴力"那么简单,要不法院不会如此慎重,专家之间也不会产生分歧,网民也不会提出"搜索坏人怎么能算网络暴力"的质问。
"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公民行使监督权、批评权的体现。网民在网上将涉嫌违法、违纪或道德上存在严重问题的人和事件以及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进行评判。如果行使得当,有利于社会进步,也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但这种监督与批评不能过当,否则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
首先,"人肉搜索"可能涉及"诽谤"。在本案中,就有对网民提到的"王菲逼死贤妻"、"王菲由其妻包养"等事实能否成立的激烈辩论。网站一般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其删除信息时,及时删除,否则就应当承担责任。这种责任承担,要求网民对自己的发言必须负责,以求在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保护中得到平衡。
"诽谤"还涉及网民根据其他网民提供的信息所作的评论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在各国"诽谤法"实践中,有"公正评论免责"的原则,只要是根据公开正式的报道进行的评论,并且没有侮辱他人,评论者就应当免责。但网民仅仅根据他人提供的网上信息,就轻率地作出一番评论,不应享受"公正评论免责"的保护。因为网上发表信息很随意,评论者没有进行核实就进行轻率评论,事实上扩散了影响。当评论所依据的"事实"是虚构的,那么评论者当然不能免责,否则,公民的名誉权随时可能遭受侵犯。
"人肉搜索"可能涉及"侮辱",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侮辱罪"。在一些事件中,网民往往会出现肆意辱骂当事者的一边倒情形,不是根据事实本身进行评判,而是对当事人的人格进行侮辱,这无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也容易培育社会暴戾氛围,并不是公民行使正当监督权的体现,这在任何社会都不能容忍,网民采取这样的方式,不管事实如何,都是侵权,网站不及时删除这样的帖子,就是失职,应当承担责任。
"人肉搜索"涉及的最大问题,是可能侵犯当事人隐私权。在本案中,被告律师认为,相关网站公布的信息,是在网络上已经可以被搜索到的信息,因此不能认为是"隐私",但原告律师并不认同,因为在"人肉搜索"中,一些网民将当事人属于隐私的信息传至网上。事实上,当事人的手机号码、住址、身份证号等个人基本信息,只要是当事人不愿意在大范围内公开的,都算"隐私"。但对这些信息,如果当事人自愿或他人得到当事人许可而公布在网上,任何人都能搜索到,那就不能算"隐私"。不过,要是通过相应的授权才能查看,或者要通过特殊技术才能获取的,也算侵犯"隐私"。其次,网民将网下小范围知晓的他人个人信息公布在网上,应该视为侵犯个人隐私,而其他网民或网站明知或应当知道这些个人信息非自愿公布,而是他人恶意公布或转载,也应视为侵犯隐私。
在国内风头正劲的"人肉搜索"在英国的华人社区中也进行得风风火火。据报道,英国警察在纽卡斯尔市的一所公寓内发现了两具华人尸体,但时隔不久,就有四名涉案嫌疑人被捕。此案之所以能迅速侦破,就是因为警方把英国华人学生在网络论坛上针对此案的讨论和"人肉搜索"的结果当做了侦破案件的信息来源。
国内有消息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立法追究"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
"人肉搜索"泄露公民隐私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希望通过法律对这些副作用加以防范,是合乎情理的。但是这种防范是否一定要以"刑事责任"的方式实现?或者说,是否已到了不诉诸刑法就不可解决的地步?
首先,"人肉搜索"只是一种信息收集行为,并不必然构成对他人权益的侵犯,也并非必然造成不良的后果。比如,"人肉搜索"利用得当,还可以帮警方破案。
其次,我们必须认识到,涉及名誉权、隐私权方面的法律关系,一般来说只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因而侵权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主要是民事法律责任。
当然,如果"人肉搜索"对于公民名誉权、隐私权的侵害严重到一定程度,也完全可能上升到刑法管辖的范畴,构成刑事责任。
可问题是,我国现行的刑法早已有专门针对这一情况的条款,"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这场关于"人肉搜索"的网事争议,在现实中来得有点突然。
争议源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此次提交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拟对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亮出"狠招",追究刑事责任。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朱志刚在分组审议时说,"网上通缉"、"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因此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
这段发言马上被媒体争相报道,并在各大网站引起网友们的激烈碰撞。
该不该立法规范"人肉搜索"?早在数年前就有法律意识较强的网友讨论过,可这次建议出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之口,而且主流媒体大加报道,很是抢了一把眼球。
至2008年8月29日会议闭幕,此事尚未定论,"人肉搜索"纳入刑法其实八字还没有一撇。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此事的关注就此打住,各种网上的"人肉搜索"请求仍然如火如荼
有评论认为,网络中的某些失控行为,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公众在现实生活中知情权、监督权等权利极度匮乏。有人这样说过:"一旦面对网络上虚虚实实、有悖公序良俗的事件时,人们纷纷披上网络匿名的隐身衣,兴高采烈地对当事人肆意讨伐。在狂热参与的同时,体味网络带来的片刻虚幻的权利。"在这样的氛围之下,形成了人人参与,却又人人无责的社会现象。
侵犯隐私、助长网络暴力,几乎是"人肉搜索"面临的最主要的"指控"。主张刑法调整"人肉搜索"者认为:网上通缉已经超出了道德谴责的范畴,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益。天涯网友tyw1984623说,"人肉搜索"和打小偷一样是私刑,严重影响法制的进步。
被"人肉搜索"而严重影响了生活的那些人,也许正为自己曾经的言行付出难以想象的代价。如几年前被声讨的"虐猫女"失去了工作,至今也没有走出心理阴影,"没有一个人愿意和她说话,父母也终日唉声叹气"。
而广州市知名律师朱永平表示,既然这次将"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列入刑法修正案提交审议,那么就需要有相应的司法解释,看看什么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手机号码算不算个人隐私?婚姻状况算不算?犯罪记录又算不算?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什么?这些在目前都处于模糊地段。如果界定清楚了,有"人肉搜索"版块的网站则要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人说,"人肉搜索"体现了一种彻底的信息民主,网上人人平等,人人参与,信息共享。何况网上搜索大多针对多数网民眼中的"坏人",似乎也代表着一种道义力量,"一些技术或是现象的出现,其本身并无好坏之分,关键取决于使用的人以及如何使用"。
"有时,'人肉搜索'比公安破案还快。"有人说,网民将涉嫌违法、违纪或者道德上存在严重问题的人或事件以及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由网民们自行评判,如果行使得当,也有利于社会的进步,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最典型的莫过于"周老虎"事件。
有不少法律界人士反对将之纳入刑法,理由是对他人进行造谣、诽谤的,有诽谤罪;对于在网上、网下进行辱骂、骚扰的,有侮辱罪;对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轻微行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也不需要动用刑罚这种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唯有"人肉搜索"侵犯他人隐私情节非常严重时,才可能要由刑法来制裁。但是,这个"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呢?是造成了当事人自杀、自残或者精神失常的后果,还是其他什么呢?
尽管人们已经开始普遍反思"人肉搜索"容易演变成网上暴力的危害,但是要真正采用刑法约束之却仍是难上加难。
2008年12月18日上午,"网络暴力第一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张乐奕和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构成对王菲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犯,判令上述两被告删除北飞的候鸟和大旗网两网站上的相关文章及照片,在网站首页刊登道歉函,并分别赔偿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和3000元,加之公证费,王菲总计获赔9367元。与此同时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删除了相关内容,被判免责。同时,法院针对此案暴露出的网络监管问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司法建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个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男女关系属个人隐私范畴。张乐奕和大旗网将此事实在网站上进行披露,并将网页与其他网站相链接,扩大了该事实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范围,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张乐奕、大旗网的行为构成对王菲隐私权的侵害。
张乐奕对王菲的婚姻不忠行为持否定、批判的态度。其在网站上披露此事实和王菲的个人信息之前,明知披露对象已超出了相对特定人的范围,而且应当能够预知这种披露行为在网络中可能产生的后果。
王菲的"婚外情"、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被北飞的候鸟和大旗网披露后,成为网民知晓其真实身份的依据之一,引发了众多网民的批评性言论及不满情绪,乃至形成了爆发和蔓延之势。因此,张乐奕、凌云互动公司披露王菲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亦构成了对王菲隐私权的侵害。
张乐奕、大旗网披露王菲隐私后,在造成众多网民在不同网站上持续发布大量批评和谴责性言论的同时,引发对王菲的"人肉搜索",并逐步演变成对王菲进行密集的、长时间的、指名道姓的谩骂,甚至发生了网民到王菲及其父母住所张贴、刷写侮辱性标语等极端行为。张乐奕和大旗网的披露行为对王菲的影响已经从网络发展到现实生活中,不仅严重干扰了王菲的正常生活,而且使其社会评价明显降低,故构成对王菲名誉权的侵害。
对于王菲主张的大旗网存在诽谤一节,法院认为因王菲婚外情属实,且大旗网的相关言论是姜岩家属的陈述,故不能认定其对王菲构成诽谤。
法院在判决中同时指出,网站、网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应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
对于天涯社区的起诉,法院认为天涯社区的论坛上每天都会有大量网民留下海量信息。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天涯社区的管理者,依法制定有上网规则,并对上网文字设定了相应的监控和审查过滤措施;但中国文字的丰富性、多样性以及网络语言的不断更新变化,使得网站不可能将所有不雅言辞均纳入监控范围;根据现有通常的网站管理方式和技术手段,网站的管理者也不可能对所有网友的留言进行事前逐一审查。因此,网站管理者的监管义务应以确知网上言论违法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在确知的情况下如果放任违法或侵权信息的存在和散播,则构成侵权;而及时履行删除义务的,则不构成侵权。天涯公司在王菲起诉前已将相关文章及回帖删除,履行了监管义务,故不构成侵权。
此外,对于王菲的"婚外情",法院认为其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背离了社会道德标准,并在判决中给予了批评。
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因王菲系主动辞职,因此,误工费未获法院支持。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指出,王菲遭受舆论压力,承受了较大的精神痛苦,因此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鉴于在相关网站披露情况之前,姜岩的博客已经打开并为公众知晓,张乐奕和凌云互动公司的行为只是扩大影响的一个因素,而非唯一因素,在北飞的候鸟和大旗网之外,还存在其他披露行为,同时王菲的婚姻不忠行为属实,且该行为为社会道德所否定,加之张乐奕在网站管理过程中有主动删除部分侵权信息的行为,大旗网的报道也包括不同立场的内容,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确定了张乐奕和凌云互动公司的赔偿数额。
最终,法院做出上述判决。案件宣判后,张乐奕的代理人当庭表示将会提起上诉,而其他几方当事人则均表示将考虑后再做决定。在随后的采访中,记者询问了王菲的近况,代理律师表示,目前王菲仍未找到工作,多家单位因惧怕网友和舆论的压力不敢接收他,王菲本人就在家中通过网络收看案件宣判的直播。当问及对判决的意见时,王菲的律师表示虽然还不了解王菲本人的意见,但是作为律师他对判决非常满意,认为已经达到了诉讼的预期目的,对于赔偿数额,该律师表示尽管数额上与诉讼请求有一定差距,但是法官是在考虑了诸多因素后做出的判决,他表示理解和认可。
上午10:30分,朝阳法院召开了新闻通报会,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网络监管问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对网站及相关主体加强有效监管,并对互联网的运行和发展进行合理引导。
法院指出,在王菲诉张乐奕一案中,张乐奕注册的非经营性网站于2008年1月11日注册并立即开始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然而直至4月2日该网站才向有关部门申请备案,4月23日才获得批准,该网站在获准前长达103天的时间里,脱离了监管部门的监管,张乐奕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故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督促下级执法单位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建议该部完善互联网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并建议采取更加有效、适当的技术手段,加强对网民言论的适时监管,同时加强对互联网新生事物的高度关注和适时引导,净化网络环境,推动互联网行业文明、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判决后,大旗网、天涯社区和王菲均因服从判决未提起上诉,因此该两起案件判决已一审生效。
2008年12月29日,张乐奕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上诉,要求改判驳回王菲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乐奕在上诉状中称:王菲就其违法背德行为不享有隐私权。他认为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只有合法的隐私才受保护;姜岩事件已成为公共事件,北飞的候鸟网站公布事实经过、批评违法行为,符合公众利益,他指出当公民私权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社会利益而非个人私利,对此,他认为婚外情不是私事,因违背了公序良俗,社会公众有权知恶,故对真相的披露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有助于构建公序良俗;已为社会公众知情的信息不再构成隐私。张乐奕称,在北飞的候鸟网站开设并发表文章前,事件经过、原告的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已为姜岩博客披露并为社会公众所知悉,不具备私密性,且自己网站上的内容只是在重复姜岩博客及其他网站已披露的事实,所以谈不上侵犯隐私权。
张乐奕还认为"人肉搜索"以及部分网友的极端行为与北飞的候鸟网站之间缺乏因果关系,且"人肉搜索"在北飞的候鸟网站开通前事实上已经开始。而王菲婚外情的不法行为以及对姜岩损害行为的极端后果才是导致部分网友过激行为的原因,王菲的社会名誉与其言行相当,不存在被损害的情况。
另外,张乐奕还在上诉状中对法院判决确认的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提出异议,他认为删除涉及王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地址、婚外情的信息的全部三篇文章超越了合理的范围,只应删除文章中的部分相关信息。此外,张乐奕还指出,北飞的候鸟作为非经营性网站,浏览量和公众关注度有限,因此认为判令其承担最高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当。
发动这次"网络暴力"的网友们,不是揭竿而起的农民,也不是大字不识的愚氓,而是大批受过高等教育的白领,这些"城市哄客"以无名氏的方式,高举键盘当作武器,围剿王菲这个被设定为"有罪"的道德猎物。由于人们在网络里处于匿名状态,言行不需要负什么责任,确实助长了谩骂的风气。加上一些网友们推人及己,把自己对第三者的不满尽情发泄。就像那些坐在电视机前看球的球迷,因为自己喜欢的球队输球而砸掉自家的电视一样,只不过现在变成了集体围剿王菲这个"猎物"。
对于网友而言,"网络暴力"其实是道德语境下的集体狂欢,只不过这种狂欢是披着悲愤的黑纱。
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网民参与网络事件程度得加深,从2006年开始,"虐猫事件"和"铜须事件"等几个著名的网络事件,引发了"网络暴民"这一概念。因此,寻求网络言论自由与保护人格权的平衡成为网络时代更为突出的问题,引起了新闻传播学界和法学界的关注。但是,在死亡博客之前,因为还没有涉及诉讼的具体案例,学术界对"网络暴力"问题的关注,更多的是从宏观视角进行探讨。而王菲的诉讼成为"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网络暴力"的具体案例,也使我们不得不从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视角对"网络暴民"的言论侵权问题进行理性分析,以探求网络舆论空间健康发展的路径。
自从"虐猫事件"和"铜须事件"被国内外媒体定义为"网络暴民"后,虽然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和网络世界还没有对"网络暴民"的内涵明确地界定,但我们可以看到"网络暴民"共有以下三个共同点:一是主观动机,恶意制裁、审判当事人并谋求网络问题的现实解决。二是采用方式,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传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隐私),同时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三是导致结果,在现实生活中使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并对现实产生实质性的威胁。
死亡博客引发的"网络暴力"事件,不仅仅发生在网络这个虚拟空间内,也延伸到现实世界,并且这种行为无论从公共利益的利弊角度考虑,还是事件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程度方面考虑,"网络暴力"已经造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侵权。正是从这个角度思考,网络时代的言论与现行的司法制度之间的关系有了特别的意义,寻求言论自由和保护人格权的平衡成为网络时代更为突出的问题。
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刘新传先生撰写的探析"网络暴民"的言论侵权,对"网络暴力"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刘新传先生认为:名誉权作为公民享有的维护自己获得公正的社会评价的权利,是不可侵犯的。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是侮辱、诽谤。其行为表现形式是通过口头、书面或在媒体上发布损害他人名誉权的信息从而造成他人名誉的贬损。在死亡博客事件中,对王菲的出轨和对第三者的谴责,如果只是在网络上表达一种义愤,这种表达方式未尝不可。但是,如果通过语言暴力甚至进入现实攻击,使当事人在现实社会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打击,几近崩溃,这便是侵权损害事实造成的一种严重后果。此外,由于当事人的名誉遭到不法损害,造成当事人被迫辞职、无法工作等损失,法律应追究其责任。另外,王菲平均每天接到数十甚至上百个骚扰电话,使其遭到恐吓、勒索。这种诽谤他人的言行已经触犯了法律。而"通缉令"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法律文书,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并且只能针对特定的对象即对于罪该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使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发布。也就是说民间"网络通缉"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通缉行为。而在死亡博客事件中,网友们在未弄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运用网络进行侦查通缉甚至"追杀",是谁赋予的权利?
让我们重温一下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诬陷。"
王菲出轨导致妻子自杀,王菲当然是有错的,但这种错误只是道德层面上的,法律并未就此追究王菲的法律责任。换句话说,无论王菲对错,作为一名公民他的人格是不该受到侵犯的。这种不被侵犯的人格,包括名誉权和隐私权。
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受到民法的重点保护,但遗憾的是我国的民事立法对隐私权尚无明文规定,而是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补充,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大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这是用名誉权的方式对隐私权进行的间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隐私权作了具有突破性的解释。该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人们认为,"这是我国法律文件第一次明文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来予以保护。"通过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只对住宅、身体、通信隐私权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对其他隐私权没有规定,更没有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概念,这表明,我国法律有关隐私权的立法是比较原则和单薄的。尤其是面对网络时代信息的交互性和公开化的增强,公民的隐私权保护变得愈加重要。
但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是,尽管以往很多"网络暴力"对当事人造成损害,但在王菲之前却没有进入法律程序。"网络暴力"没有形成诉讼的原因很多,刘新传先生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法律基础与法律环境薄弱导致诉讼徒劳。目前我国对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的规定散见于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此作出的司法解释之中,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而是采用了间接的保护方式,说明我国隐私权保护标准较低,这给公民依法维护自己权利的实践设置了障碍。我国目前较为薄弱的法律基础与环境使"网络暴民"有机可乘,但牺牲的却是广大公民的基本人权。所以体现在"虐猫事件"与"铜须事件"中,当事人知道这种案件在现有的法律环境内即使进入法律的诉讼程序其结果也是徒劳的。这是事件没形成诉讼的现实原因。
二是网络的特殊性导致事件的当事人难以界定。我国法律规定,对侵权行为提起法律诉讼要求有明确的被告人。现实生活中,这个问题比较好处理,但是由于网络本身的特点导致事件当事人难以界定。例如侵权言论的发布者不确定,可能包括网络接入提供商、网络内容提供商、网络服务提供商,同时还可能包括非盈利性的网主,他们提供了一些免费的链接,有的内容通过他们的设备在网络上进一步传播。对于此类事件网站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一直是有争议的。另外,同传统媒体相比,网络融合了单向与双向的信息传播的特征而成为个人传播、组织传播与大众传播的统一体。用户不仅是信息的接受者,也是信息的制作者。用户常常以个人电脑为屏障,隐匿自己的真实身份进入网络,对言行的自律程度大大降低。同时由于网络的海量信息,使得网站经营者由于技术手段的限制不可能完全对自己网站上的内容进行有效控制。在这样的前提下,网络言论侵权就变得更加容易。事件的当事人,在这种状况下无法有效的确定被告人,这是事件没形成诉讼的客观原因。
"网络暴民"言论侵权问题的发生主要涉及网民、网络和管理者三方面因素。其中作为主体的网民及管理者成为问题关键。对于如何解决"网络暴力",刘新传先生从我国国情出发,认为应从三个方面着手寻求解决对策。
一是加强立法,用法律手段保护网络隐私权不受侵犯。在世界各国纷纷承认隐私权的今天,我国立法不规定网络隐私权,这是一个严重的立法疏漏。同时应该指出,我国法律以间接方式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具有很大缺陷的,所以应该改用直接保护方式,更有利于加大对隐私权侵害的救济程度。我国立法机关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隐私权的内涵、外延及侵权的责任形式。另外,仅有隐私权保护的一般性规定是不够的,还应制定专门法律来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其中,应该详细规定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具体应包括知情权、选择权、控制权、安全请求权等;规定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尤其义务主体应包括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个人等;规定侵害网络隐私权行为的种类以及侵权行为的认定;还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等。
二是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媒介道德素养。在对事件的具体分析中笔者发现,其实部分侵权网民的行为都是违背最基本的法律,如宪法、刑法及民法通则等。显然,他们或是无视法律的存在,或是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侵权网民其实具有盲从性,根据传播学中"沉默的螺旋"理论,人作为一种社会动物,总是力图从周围环境中寻求支持,避免陷入孤立的状态。当发现自己属了"多数"或"优势"意见时,他们便倾向于积极大胆地表明自己的观点。所以面对部分网友围攻当事人时,他们就会屈于环境压力而附和占上风的"暴民领袖"。加强网络道德教育,提升网民的媒介素养,已经成为现代教育中一项刻不容缓的紧迫课题。
三是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提高网络技术的驾驭能力。网络只是技术工具,为祸为福也事在人为。提高对网络技术的应用水平,对个人信息进行加密,网民趋利避害,减少隐私权事件的发生。在信息化过程中,应当注意增加常规法律的技术性,即与高科技的网络技术相接轨,以便制定出更加合理有效的网络法规。
在以上案例的分析中,我们也看到传统法律在网络面前的窘境。有人希望通过加强对网络言论的控制,这显然成本太高且一定程度上束缚了网络的发展。所以,北大法学教授贺卫方认为:"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改革加以解决。一方面,我们需要建立负责的司法体制,另一方面,创造更多的途径,利用网络的巨大优势,让各种有益的言论都能加以充分表达,才是合理的解决之道。"
被称作"网络暴民"的网友也许会感到委屈:那么多媒体报道了,辨别真伪是媒体的事,我本人也是被假以公义和关爱的假新闻所蒙蔽的受害者,谎言和欺骗愚弄了我。那么通过这起"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网民们是不是能够进行深刻的反省?是不是要有足够的警觉来善待自己手中的话语权?是不是不要让自己手中的工具既伤害自己又伤害别人?
在当前的语境下,网络这个平台对普通公民的话语权是弥足珍贵的。每个生逢其时的网友,都需要好好尊重自己手中的话语权,每个人都学会尊重别人该多好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