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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写意随心,不象受审,也不象开会,更象是来度假的,有种成竹在胸的味道。
直到苏静美悠悠然地迈步走上被告席,背对我们,下面旁听的人群才又重新騒动喧哗起来。
“哇噻!”身边的云菲菲好象从梦中醒转,忍不住大赞“没见过,真厉害!这个气质—我的天哪!”她的艳羡之情,溢于言表,好象恨不得站在审判区的那朵浴火玫瑰就是自己。
我没理会她,因为审判席上的公诉人已经起立,开始宣读起诉书。进入程序快了点,我好象都没听到审判长宣告开庭宣布纪律什么,蓝萱就迫不及待地发动了—显然她不希望本案嫌疑人光彩夺目的闪亮登场震撼法庭,干扰严肃的审判气氛。她的这一手,我见识过,挺高明。
旁听席上很吵,人们都在交头接耳地议论不休,我竖起耳朵来,也一点都听不清念的什么,直到审判长敲了法槌,法庭才慢慢地恢复安静,蓝萱正义高亢的嗓音逐渐清晰,终于让我了解到这个案子的始末。
我一边听,一边紧张地推敲思索,跟我之前对案情的判断一一对应,希望能从中发现漏洞,找到苏静美冤屈的根源。但是,我发现,那很难。事实上,蓝萱念的这份起诉书,让我的脑子里一片混乱。
案由和案件来源说明本案确实跟外间流传的一样,三大罪—渎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最关键的案件事实部分也很详尽,证据很多很充分。里面案情有些是我知道的,比如说渎职:苏静美临时分管城建工作期间,同心里拆迁事件,全部归罪于她的不作为—事前协调不力,开发商跟出让方谈判受阻;然后是宣传不到位,致使拆迁现场出现事故,砸死砸伤群众,而且听任事态发展坐视不理,导致局面恶化失去控制,居民集体上访闹事,影响极坏。
天!我吸了一口凉气。这样也可以?
同心里事件是我亲身经历,血泪斑斑,可谓记忆犹新。加之后来任职法制办,涉及这块的文件资料,我都特别留意,这件事上,没有人比我更有发言权。
按照诉状所述,苏静美貌似罪责难逃—也就是说,我跟伊老爷是她这个罪名下最直接的受害者。
是这样吗?当然不是!事实我全知道—事件后边还有个市委书记蓝正德,苏静美不作为,是因为她作为不了。协调会是她主持的,确实没有开出结果,蓝书记的底线在那里摆着,不可能开出结果;政府联合拆迁也是她行的文,确实拆出了后果,也是蓝书记定的调子,让她承担了后果。
这件事起码有一点可以肯定—苏静美没有利益关系在里边,她却站在被告席上;而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蓝书记,正在下边听审。
当然,也没什么好愤慨的。如果说潜规则,我想这也应该算一种吧。该事件中,也许苏静美确有需要她承担的领导责任,但是如果她不出事,绝对什么事都没有—同心里事件早已烟消云散,亲戚或余悲,他人亦已歌。当时并没有谁追究此事,这个时候突然来个秋后算帐,落井下石,未免有点过分。
不过对于苏静美的这一个渎职罪名,我倒不是很担心—有时候我觉得法庭上的较量跟做生意也差不多:检控方漫天要价,提出罪名证据,被告方就地还钱,辨驳反证。罪与非罪,在于谁的证据更充分有理,更能说明问题。那么苏静美至少占了一条—集体研究通过的领导行为,不应该负有直接责任。就算决策失误间接责任吧,党纪行政处分足矣,提到刑事的高度,太勉强。
起诉书中真正令我头晕的是受贿罪:跟吴秘书告诉我的完全一致,有二十几万,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受贿的前因后果来源过程,具体的时间地点情节数额,都有详实的证人证言在案,书证物证俱全,不容置辩,应当属于那种俗称的铁证。
也就是说,从一点上看,无可否认,苏静美确实有罪。
好,写意随心,不象受审,也不象开会,更象是来度假的,有种成竹在胸的味道。
直到苏静美悠悠然地迈步走上被告席,背对我们,下面旁听的人群才又重新騒动喧哗起来。
“哇噻!”身边的云菲菲好象从梦中醒转,忍不住大赞“没见过,真厉害!这个气质—我的天哪!”她的艳羡之情,溢于言表,好象恨不得站在审判区的那朵浴火玫瑰就是自己。
我没理会她,因为审判席上的公诉人已经起立,开始宣读起诉书。进入程序快了点,我好象都没听到审判长宣告开庭宣布纪律什么,蓝萱就迫不及待地发动了—显然她不希望本案嫌疑人光彩夺目的闪亮登场震撼法庭,干扰严肃的审判气氛。她的这一手,我见识过,挺高明。
旁听席上很吵,人们都在交头接耳地议论不休,我竖起耳朵来,也一点都听不清念的什么,直到审判长敲了法槌,法庭才慢慢地恢复安静,蓝萱正义高亢的嗓音逐渐清晰,终于让我了解到这个案子的始末。
我一边听,一边紧张地推敲思索,跟我之前对案情的判断一一对应,希望能从中发现漏洞,找到苏静美冤屈的根源。但是,我发现,那很难。事实上,蓝萱念的这份起诉书,让我的脑子里一片混乱。
案由和案件来源说明本案确实跟外间流传的一样,三大罪—渎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最关键的案件事实部分也很详尽,证据很多很充分。里面案情有些是我知道的,比如说渎职:苏静美临时分管城建工作期间,同心里拆迁事件,全部归罪于她的不作为—事前协调不力,开发商跟出让方谈判受阻;然后是宣传不到位,致使拆迁现场出现事故,砸死砸伤群众,而且听任事态发展坐视不理,导致局面恶化失去控制,居民集体上访闹事,影响极坏。
天!我吸了一口凉气。这样也可以?
同心里事件是我亲身经历,血泪斑斑,可谓记忆犹新。加之后来任职法制办,涉及这块的文件资料,我都特别留意,这件事上,没有人比我更有发言权。
按照诉状所述,苏静美貌似罪责难逃—也就是说,我跟伊老爷是她这个罪名下最直接的受害者。
是这样吗?当然不是!事实我全知道—事件后边还有个市委书记蓝正德,苏静美不作为,是因为她作为不了。协调会是她主持的,确实没有开出结果,蓝书记的底线在那里摆着,不可能开出结果;政府联合拆迁也是她行的文,确实拆出了后果,也是蓝书记定的调子,让她承担了后果。
这件事起码有一点可以肯定—苏静美没有利益关系在里边,她却站在被告席上;而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蓝书记,正在下边听审。
当然,也没什么好愤慨的。如果说潜规则,我想这也应该算一种吧。该事件中,也许苏静美确有需要她承担的领导责任,但是如果她不出事,绝对什么事都没有—同心里事件早已烟消云散,亲戚或余悲,他人亦已歌。当时并没有谁追究此事,这个时候突然来个秋后算帐,落井下石,未免有点过分。
不过对于苏静美的这一个渎职罪名,我倒不是很担心—有时候我觉得法庭上的较量跟做生意也差不多:检控方漫天要价,提出罪名证据,被告方就地还钱,辨驳反证。罪与非罪,在于谁的证据更充分有理,更能说明问题。那么苏静美至少占了一条—集体研究通过的领导行为,不应该负有直接责任。就算决策失误间接责任吧,党纪行政处分足矣,提到刑事的高度,太勉强。
起诉书中真正令我头晕的是受贿罪:跟吴秘书告诉我的完全一致,有二十几万,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受贿的前因后果来源过程,具体的时间地点情节数额,都有详实的证人证言在案,书证物证俱全,不容置辩,应当属于那种俗称的铁证。
也就是说,从一点上看,无可否认,苏静美确实有罪。